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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解除收养关系实务分享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73次
摘要:2024 年 3 月 21日 19:30-21:1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183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曹玉萍律师通过腾讯视频会议方式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李凤凡主任作出点评和总结。本次周练的主题为“解除收养关系实务分享”。在培训中,曹玉萍律师通过分享自己办理的案件及结合其他法院的审判案例,详细讲解了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办理中的实务操作。

2024 年 3 月 21日 19:30-21:1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183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曹玉萍律师通过腾 讯视频会议方式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李凤凡主任作出点评和总结。本次周练的主题为“解除收养关系实务分享”。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秦文婷、王凤丽、曹玉萍、孙文祎、张丽丽、张志娟、杨晓庆、侯倩倩、许明莉、吴树军、马向锋、陈静、 马丽、曹会华、夏艺、张守玲、金秀芬、闵闯、张译允、刘芳欣、 黄兰菊、冯霞、刘洁玉、陈思羽、杨桂青、孙淑婷、刘丽丽、李玉山、伯玉洁、殷瑞璟、刘之曈、廉琳、杨甜、许崇辉、石素香、靳晓琳、何月梅、葛均云、韩雪、刘丽丽、窦欣欣、孙秀萍、李爽、 苗宏艳、李冬霞、姜秀英、张政国、马秋艳、林玲玲、盖晓华。 (共51人) 

在培训中,曹玉萍律师通过分享自己办理的案件及结合其他法院的审判案例,详细讲解了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办理中的实务操作。 

一、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案件背景  

两原告在生育一女后,原告(养母)自身疾病导致子宫切除,不能再次生育,1983年两原告经多方打探,决定收养当时已年满15岁的被告,被告被两原告收养后,更名改姓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随同两原告共同生活,两原告将被告抚养成年后,协助被告成家立业、娶妻生子,后因房屋拆迁引发矛盾,在本案诉讼之前,经两次特别程序判决,其原告(养母)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为监护人。 

三、案件焦点  

根据诉状及当事人陈述,曹律师总结以下案件焦点: 

1、是否成立收养关系? 

2、是否达到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 

3、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应当给付生活费? 

4、若给付生活费,怎么确定给付金额? 

四、办案思路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及案件总体情况,代理人拟定诉讼思路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制造解除障碍;适当时机下调解结案,一揽子解决。 

五、案件具体操作  

原告代理人系原告亲生女儿,其对案件本身有切身感受,在庭审中对起诉状“声情并茂”的宣读及“情真意切”的辩论对法官影响较大,明显感受到法官的倾向性,庭审情况不利于己方的情况下,曹玉萍律师在庭后与法官进行真诚的沟通,以退为进,最终达成调解,取得满意结果。 

六、温馨提醒  

家事类案件不同于刑事或商事案件,充满烟火气与人情味,希望大家在后期的案件办理中能够换位思考,共情当事人,做一位有温度的律师。 

曹玉萍律师分享结束后,李凤凡主任首先肯定并表扬了曹玉萍律师在本次分享中的进步,并对案件分享中的亮点进行了详细又有深度的总结:1、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2、关于给付费用方面,除了给当事人节省费用外,还可以站在更高维度的客观公平的角度,结合原告在收养关系中的付出、经济条件、被告在养父母处得到的经济利益、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有无其他伤害等等情况下站在中立角度设置更合理的调解方案;3、现金给付可以给对方一种冲击力、震撼力,助力解决案件,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可现场给付,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4、庭审中明朗审判方向,庭后抓住时机与法官沟通,通过法官调解工作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5、提前准备调解书,最大限度帮助己方当事人达到诉讼目的,助力法院工作。在李凤凡主任总结后,小伙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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