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19:30-21:1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182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张丽丽律师和孙文祎律师通过腾讯视频会议方式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了婚姻家事领域常规专题培训和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案的重点解读,凤凡律师分别作出点评和总结,重点对2023年公司法大幅度修订后公司业务领域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和讲课方式进行了指导。本次周练的主题为“违约金条款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和 “新公司法重大修改解读”。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李凤凡、秦文婷、孙文祎、盖晓华、张丽丽、张志娟、杨晓庆、侯倩倩、许明莉、吴树军、马向锋、陈静、马丽、马秋艳、曹会华、夏艺、张守玲、金秀芬、闵闯、张译允、罗维、刘芳欣、黄兰菊、冯霞、姜秀英、刘洁玉、陈思羽、杨桂青、孙淑婷、刘丽丽、李玉山、伯玉洁、殷瑞璟、刘之曈、廉琳、杨甜、许崇辉、石素香、靳晓琳、 王凤丽、林玲玲、赵掌、何月梅、葛均云、王灿、韩雪、刘丽丽、王琳琳、窦欣欣、孙秀萍。(共50 人)
第一部分专题培训中,张丽丽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案例和自身实践,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详细讲解了违约金条款在离婚协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是:
1、违约金条款在离婚协议中适用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必要性;
2、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和适用情形;
3、离婚协议中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能否调整?
4、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设置时的注意事项。
一、违约金条款在离婚协议中适用的法律基础、依据、必要性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 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 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 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被告因客观原因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到庭参加诉讼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二)家庭是社会的缩影。事实上,家庭是具有自发维持能力的最小社会。家庭是情感与财产的共同体,需要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双方协商合意共同进退,哪怕是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也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进行商议。在双方信任基础较为薄弱的情况下,双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利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如何适用是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的。
二、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适用情形
1、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类协议中,对身份等纯粹的人身性质协议约定违约金通常无效。 比如夫妻之间签订协议约定在什么时间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如果到期任何一方不去办理,则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从形式上看也是男女双方之间就何时复婚进行约定的协议,但是该协议明显是违背婚姻家庭编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该违约责任因约定违背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2、关于不协助履行探望义务即构成违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扣除抚养费等),因探望权涉及人身性质,违约条款应属无效。
3、诸如夫妻忠诚协议等婚姻家事领域的协议书,多数会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约定高额“违约金”或者净身出户之类的违约责任。这类协议也是涉及身份性质,但实践中并非一律无效。 由于家事案件个案存在差异,法院会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4、离婚协议中,对逾期未付抚养费约定违约金,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定观点。我们在具体办理案件中尽可能约定上抚养费支付的违约责任,保障协议的履行,避免其他纠纷的产生。
5、离婚协议或者婚内财产约定的合同中,对财产给付、过户类型事项约定违约金,在京沪两地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但可能会根据逾期时间、原因、损失大小、违约方的支付能力、原本约定的金额/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与调整。
6、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中也可以约定违约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编中其他无效情形,违约金条款就是有效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认定,可参照分割企业的营业价值酌定。
三、离婚协议中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能否调整?
在不涉及身份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项中,尽管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采用违约金这一救济方式,但并不意味着放任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漫天要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判断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时,一般会综合考虑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协议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进行权衡。
四、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设置时的注意事项
1、涉及身份性质的尽量不要设置违约金,对财产性质的事项设定违约金时也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等。比如说,不能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侵犯、限制婚姻自由、生育自由的人身权利
2、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高,应以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金额可以按照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会更有保障一些。
3、承诺的财产给付义务应当信守承诺
4、重点小提示:在合理的范围内能约定就约定,与当事人做好谈话笔录,告知法律风险,避免执业风险。
李凤凡律师总结:
在对违约金条款设定的必要性和法律效力的问题进行补充的基础上,传授了另一种规避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为了避免违约金条款被认定无效,在离婚协议的条款不使用“违约金”字样,而是采用调整离婚补偿金金额的方式设定违约责任,以起到敦促违约方履行义务,避免条款陷入违约金无效和金额过高的困境的作用,效果显著,让专委会成员茅塞顿开,受益匪浅。
第二部分公司法专题培训中,孙文祎律师针对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重大修改条款进行了重点解读。
孙律师针对公司法新修订的重点条文和企业家群体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编写幽默风趣的小案例形式生动形象地为我们讲解了公司法修订、修正的历史进程、瑕疵出资及股东加速到期等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重点法条的前后变化和法律责任。
1、公司法制定、修正、修订的历史意义、背景、进程
2、新公司法增加了股权和债权的出资方式、如何评估作价、履行出资手续以完成股东出资义务,以及股东瑕疵出资和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
3、公司股东加速到期偿还公司债务的前后变化
4、完善股权的交易规则,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责任承担方式;
5、股东出资催缴制度、股东除名失权制度的规定及瑕疵
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的横向穿透和纵向穿透;
7、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如何形式、适用条件。重点提出新公司法增加的一条回购情形,就是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进行回购。
李凤凡律师进行了总结,指导我们在面对不同的受众群体时如何制作课件,如何确定讲课风格,确保自己的讲课更具吸引力,让讲座更加专业又不失风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