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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案例——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为视角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5-04-10 浏览次数:48次
摘要:2025 年 3 月 27 日 19:30-20:3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223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文康青岛办公室刘之曈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 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

2025 年 3 月 27 日 19:30-20:3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223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文康青岛办公室刘之曈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 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 

本次周练的主题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案例——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为视角”。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刘之曈、盖晓华、秦文婷、侯倩倩、王广志、 位新月、李明、刘芳欣、苗宏艳、王晶、马秋艳、葛均云、韩雪、李爽、靳晓琳、李凤凡、许崇辉、王凤丽、李玉山、李冬霞、李兰、孙文祎、曹小曹、杨艳艳、马向锋、林玲玲、张守玲、单英、于好男、廉琳、刘梦茹、陈思羽、刘丽丽、孙琳、王琳琳、曹会华、张志娟、陈静、吴树军、杨甜、窦欣欣、许峻程、闵闯、金秀芬、刘洁玉、马丽、董智慧、刘阳、杨晓庆、黄兰菊、孙秀萍、何月梅、许明莉、夏艺、姜秀英、孙淑婷、高钰、威德所许律师(共 58 人)

 刘之曈律师就本期讲坛主要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为切入点,结合自身经办的具体案例,以案释法,详细阐述了办理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案件的注意事项与诉讼策略,以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 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以案释法

代理女方(被告),男女双方自身及家境优渥。男方出轨,双方分居,男方2023年搬离共同居住学区房房产 A,分居期间女儿一直 跟随女方共同生活。女方在收到诉状后,取现了自己名下存款 200 余 万,并将房产 B 转移登记给母亲。房产 A 系婚后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单独登记在男方名下,贷款由男方每月偿还。房产B系婚后女方母亲全款购买,单独登记在女方名下。

三、委托人诉求及应对策略 

(一)女儿抚养权归属及分居期间抚养费

巧妙利用分居时间点、男方所出示的收入证明及流水 

争取到高额抚养费

(二)男方出轨事实能否被认定

男方自认有原始载体的录音+男方与第三者暧昧露骨的聊天记录截图、庭审中对于试听证据的运用 

认定过错、离婚损害赔偿

(三)女方取现数额如何合理解释、转移隐匿财产

诉讼策略、梳理银行流水以了解双方经济模式、合理解释 

守护女方取现财产

(四)房产A、房产B定性及具体分割方式

房产A男方父母出首付+男方婚后还贷+登记在男方名下

房产B女方父母出全款+登记在女方名下 

准确定性,超预期实现客户诉求

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的一些延伸 

(一)如何适用“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约定内容及主体

考虑到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情况,笔者倾向于认为,《民法典》第 1063 条第三项中“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时,配偶另一方有知情权。理由:

 一是此为婚姻家庭伦理性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然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约定财产制,则适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受赠获得的财产亦不例外。虽然夫妻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确定只归一方”的赠与合同,如果不被配偶另一方知晓,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不相容,损害了配偶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知情权。 

二是能够有效阻止父母与自己子女串通、后补证据的情况。实践中,“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技术尚不具备,如果允许父母与自己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即可,则父母很容易与自己子女倒签合同,审判 实践无从查证。由此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配偶方无从知晓赠与是否存在,也不能从源头对风险进行防范,影响婚姻预期和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二)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赠与 or 借贷

从审判实践来看,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能涵括现实生活中所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在双方对出资行为性质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应综合其他因素加以分析,以探究当事人出资的真意。 

总体而言,认定双方为借贷法律关系,弊大于利。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过认定借贷法律关系保护出资父母利益,不仅不具有适法性,亦存在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上的偏离,该认定的结果不仅 牺牲子女配偶利益,也是对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借款的合意是需要重点查明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一方父母起诉自己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前配偶的民 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主张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父母一方,应负有 对借款合意和款项支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要综合平衡双方利益。出资父母的利益实际上代表着个人财产权,而子女配偶一方的利益代表着婚姻家庭的团体性和伦理性,在两种价值目标相冲突时,既要注重保护个人财产权不因婚姻而受损,又不能将个人财产权利绝对化,要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理念,引导树立良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第四,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方父母为原告,对民间借贷事实尤其是借贷合意负有举证责任,其所举的证据为本证;而其子女的配偶一方系防御的一方,所 举证据为反证。对于反证而言,其证明的程度要求相比本证要低,只需要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即可。因此,作为被告的子女配偶一方,不需要达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的证明标准,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提供的证据达到足以使父母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时,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民间借贷事实不存在。 

第五,出资性质的认定与双方之间是否负有抚养义务无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是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与购房出资性质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是否负有抚养义务,并非赠 与的前提。要求赠与以负有抚养或者赡养义务为前提,不符合赠与的基本性质。 

第六,不宜将双方关系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而如果将离婚作为所附解除条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提出离婚,即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促成条件成就,而离婚的标准为感情破裂,实践中也很难判断其提出离婚的目的是否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 

第七,对未支持父母诉请时不同处理模式的评析。实践中,父母一般会提供与自己子女一方签字的借条,而现有鉴定技术尚无法准确鉴定证据形成时间。基于前述关于证据及事实的认定规则,判决未支持父母一方的诉讼请求,但处理模式不同:一种是虽然不否认父母与自己子女之间所签借条的真实性,但基于配偶一方未签字的事实,认定借款并非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故仅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种则是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整体上否认借贷事实。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后者,主要理由是:首先,如果按照第一种模式,仅判决自己的子女向父母偿还借款,则基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与子女利益的一致性,该类判决实际上并未达到父母的诉讼目的,无实际意义。其次,第一种模式还面临着逻辑上如何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相衔接的问题,即在认定是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情况下,该债务还应受到《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检视。根据该款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父母为子女婚后所购房屋,一般均是为了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共同生活居住所用,此时,将该种情况排除在《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的但书条款之外,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综上,采用第二种模式既符合证据认定规则,绝大多数情况下也符合实际情况。 

(引自王丹: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8 条评析|中国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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