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86-532-80772079
新闻资讯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其重要性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5-04-15 浏览次数:53次
摘要:2025 年 4 月 10 日 19:30-20:4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225 期周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守玲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训的主题为“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其重要性”。

2025年4月10日19:30-20:4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225期周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守玲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训的主题为“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其重要性”。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秦文婷、盖晓华、张丽丽、王凤丽、许明莉、李凤凡、位新月、马秋艳、杨晓庆、王广志、廉琳、曹玉萍、金秀芬、孙琳、吴树军、曹会华、李玉山、刘洁玉、孙淑婷、杨艳艳、葛均云、刘梦茹、张守玲、张志娟、孙秀萍、林玲玲、韩雪、许竣程、苗宏艳、马丽、王晶、黄志尧、李兰、闵闯、马向锋、陈思羽、许崇辉、刘丽丽、李冬霞、冯霞、于好男、刘阳、姜秀英、李爽、刘之瞳。(共45人) 

张守玲律师围绕着“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提出背景、基础内涵以及自己办理的经典案例,深入透彻地总结了自己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其重要性的理解。通过系统学习和课后答疑,让我们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案件不能仅关注形式认定,更要注重实质审查,透过现象看本质,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

一、“穿透式审判”的提出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施行“穿透式监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要求各级法院“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二、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 

(一)穿透式审判的概念范畴

所谓“穿透式审判”是指,应当穿透表面合意、穿透表面证据、穿透合法外衣或穿透诉讼请求,通过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愿、真实目的、真实交易、真实利益等,整体评判案件全貌,准确认定实质法律关系,妥善调整裁判说理和结论,最终恢复或矫正上述原则背后应有的实质公正和秩序价值,同时尽可能一揽子解决相关联的纠纷问题,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穿透”的主要对象 

第一,穿透表面合意与合同相对性。根据意思自治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之间一旦形成有效合意,则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有约必守,但合同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得约束合同外第三人。在一般案件审理过程中,合意往往以书面合同或表意行为等客观表象体现其内容,其效力也主要以合同文字记载为准,合同名称、条款以及当事人签章等都可以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但在穿透式审判中,为了确定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就要突破原告诉请的特定合同而查明其他关联合同,或突破单一合同相对性而整合多个关系,或突破合同字面意思而整体确定真实的法效意思。

第二,穿透证据表象。特定法律事实可引发特定法律效力,只要当事人举证证实存在特定法律事实,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可依法认定特定法律效力。但在穿透式审判中,法院会穿透查明案件事实全貌,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规则,不限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表象,经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后,确认案涉真实关系或实际情况,最终法院认定的法律效力可能与当事人举证主张不一致。

案例一:金金公司与穆总、邦邦公司、远远公司、飞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主体:金金公司(出借人)、邦邦公司(借款人)、第三人远远公司、飞飞公司(金金公司系第三人与工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证据:三份借款协议,借款数额分别为1200万、1100万、500万,有对应的转账记录 

其他证据:(1)委托转账协议、(2)声明书、(3)金金公司(出借人)与邦邦公司签订的其他借款协议、(4)邦邦公司(出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中保证人为金金公司、邦邦公司出借的款项大部分都来源于金金公司)、(5)案涉款项流转的相关证据(邦邦公司收款后转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偿还了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银行贷款)、(6)第三人给金金公司出具的收取案涉款项的《收据》。 

判决:驳回原告金金公司的诉讼请求。

image.png

1、从签订委托转账协议的时间与借款协议签订时间来分析,系同一天; 

2、从委托转账协议履行情况看,邦邦公司收款当日即将款项转给了第三人; 

3、从款项流向看,第三人收款当日用案涉款项偿还了到期银行贷款; 

4、从第三人对案涉款项的意见看,两公司收款后给金金出具了收据,第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认可,能与前述款项流向相印证,也能与两公司的银行贷款履行情况相印证; 

5、从声明书的内容看,金金公司与邦邦公司存在不同理解。邦邦公司的主张有前述证据支持,金金公司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第三,穿透合法外衣。虽然当事人外在的法律行为以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都能体现合法性,但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真实意图和实际行为后,如果认为合法行为属于当事人通谋假意,则可以穿透否定当事人所主张的合法外衣。典型例子是当事人虚假诉讼或虚假申请等情形。如当事人之间假立借贷合同或买卖合同,意图假借诉讼、调解书、司法确认、仲裁等程序实现合法化“背书”,或进而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实际上都是为该虚假合同的债务人转移财产,或为套路贷、赌债等违法行为作合法化掩盖;又如股东假借申请清算或破产的方式终结公司法人人格,实际上是掩盖其非法抽资、非法转移财产或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侵害公司债权人的非法状态予以合法化。此外,真实的合同关系 也可能成为合法外衣。例如非法集资或非法传销行为背后可能存在大量借贷协议或买卖合同;又如多方当事人订立一系列连环买卖合同,可能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循环贸易,存在违法高利、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职务侵占或失职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就此可以穿透认定融资属性并依法判定相关责任。

第四,穿透诉讼请求。法律规则具有逻辑体系性,相关权利或法律效果可能具有必然联系,例如有损害必有赔偿、有支付必有对价、有解除必有清算返还等等,若当事人诉请在法律上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应坚持尽可能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纠纷理念,根据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机械适用“不告不理”“法官中立”等原则,法院可穿透当事人的字面诉请予以释明说理或径直裁判。穿透诉讼请求主要有三类:

一是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当然地包含未主张的权利时,法院可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典型例子是《九民纪要》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请双务合同有效无效问题时,要注意相关联的“继续履行”或“返还财产”等诉求,尽可能确保审理和判决的完整性。

二是即使当事人诉请不准确或主张法律依据不准确,但如果其诉讼目的与裁判结论相一致,法院也可以穿透当事人的主张并予以纠正和下判。例如,当事人起诉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失职经营造成公司损失,其实大股东在此情形下并非滥用股东权利,而是实际作为高管人员因违反勤勉义务而承担责任,但由于诉请目标是要求损害赔偿,故法院可以直接纠正当事人主张依据并依法认定赔偿责任。

三是当事人诉请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但案件事实却符合另一种有效行为的要件,则法院可以穿透无效行为而依据有效行为予以释明并裁判。典型案例是《九民纪要》第54条提及的“无效法律行为的 转换”原理,即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案例二:江中公司诉黄海公司支付工程款一案

背景:黄海公司(委托人)没有履行能力了,开完一次庭之后更换自己为代理律师。 

基本案情:黄海公司(承包人)与安安公司(发包人)签订基坑支护承包合同,黄海公司与江中公司就同一工程签订施工合同。 

争议焦点:江中公司能否向黄海公司主张工程款(挂靠?转包?) 

结果:调解结案(黄海公司承担 60 万,其余款项 180 余万元由江中公司以黄海公司的名义向安安公司主张,能否回款的风险由江中公司承担) 

处理过程:通过对案卷分析梳理、深入调查案情、与法官多次沟通,最终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取得法官的内心确认,让法官愿意帮忙调解,为委托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

三、判断是否采取“穿透式审判”时应注意以下考量要点。

第一,注意判断若严格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必守、合同相对性、外观主义等相关规则,是否会违背规范目的或破坏秩序价值。 

第二,注意判断裁判结论是否明显偏离朴素公平正义观。虽然司法办案需要专业能力,但现实中大多数案件结果都能符合普通民众的公平正义认知。即使法官在办案中没有专门考量朴素公平观,大多数案件也能得到符合朴素公平观的裁判结论。但有些或少数案件可能看似依法裁判,但存在裁判结论与朴素认知发生明显偏差,其中本质原因并非法规本身有问题,而是法官在具体适法时未能够把握案件全貌和实质、没有准确深入理解法规的目的与价值,即出现了“机械办案”“简单办案”情况。 

第三,注意判断本案主要属于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方式直接建立的法律关系,此关系之外由其中一方当事人又与他人形成的另一法律关系,相对于前一关系可称为外部关系。处理内部关系要按实事求是原则处理,以财产的实质归属、权利的实际属性为主要依据,而不取决于公示外观或外观主义,在此可对当事人表面合意或相关书证予以穿透。 

处理外部关系要侧重保护合理信任外观的外部交易方,即使外观状态与真实权属不一致,也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的外部债权人,外观主义原则源于市场经济之下对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以及交易效率等方面的考量,是意思自治和实事求是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处理外部关系时应当注意谦抑适用穿透式审判方法。 

第四,注意判断本案主要属于民事关系还是商事关系。我国司法实践并不严格区分民事和商事关系,大量基于合同或交易产生的纠纷往往介于其间。但商事关系的显著特征在于当事人的理性、信息和经验远高于一般民事主体。如果当事人对于案涉交易已具备足够经验知识或专业能力,甚至已长期在该领域从事经营,就可对当事人苛以更重的诚信守约义务和外观主义规则,形式正义本身已接近实质正义,应以效益优先来实现市场公平,穿透式审判在此应限制适用,即通过守约义务和外观规则还原市场风险,当事人的败诉风险本质上是其经营风险。 

反之,如果是普通民事主体进行的消费性、生活性、日常性交易,则要更多地注重实质公平、民生保障、个案实际、利益平衡等方面考量,在此穿透式审判可发挥重要作用。

四、穿透性思维在婚姻家事中的运用

1、一方父母照顾孩子,是雇佣?还是基于情感的帮忙? 

2、夫妻之间的出具的借条或离婚财产分割,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五、结语

“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实质重于形式理念融入民商事审判工作,与“穿透式监管”形成良性互动的目标趋同模式,两者都从注重形式认定到实质审查,透过现象看本质,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司法审判中,民间借贷、融资性贸易、明股实债等类型纠纷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诉讼程序确立了实质争议化解价值目标。当然,本文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归纳、探索形式主义向实质正义转向的路径,并非对形式主义的批驳,而是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矫正过度形式主义的功利主义裁判倾向,对实质重于形式、形式重于实质两种类型加以区分,并分析背后的价值目标。实质重于形式更关注个案正义的实现,主要适用于内部关系;但在外部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价值引导层面,则仍应坚持形 式重于实质的外观主义审查标准,例外适用实质重于形式标准,以合理平衡内外部利益关系。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