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86-532-80772079
新闻资讯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夫妻间赠与房产相关法律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5-04-09 浏览次数:65次
摘要:2025年 4月3 日 19:30-20:3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 会进行了第 224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 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文康滨州办公室吴树军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夫妻间赠与房产相关法律问题”。

2025年4月3日19:30-20:3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224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文康滨州办公室吴树军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夫妻间赠与房产相关法律问题”。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吴树军、刘芳欣、王晶、马向锋、李爽、林玲玲、闵闯、廉琳、曹会华、孙秀萍、葛均云、王广志、刘洁玉、夏艺、孙淑婷、陈思羽、张守玲、许明莉、孙琳、位新月、李明、秦文婷、马艳秋、侯倩倩、盖晓华、刘阳、窦欣欣、孙文祎、靳晓琳、刘丽丽、苗宏艳、许竣程、金秀芬、崔秀英、于好男、韩雪、高钰(共37人) 

本次培训吴树军律师以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不能“说了不算,算了不说”为引言,从不同角度讲解夫妻离婚时赠与房产能否要回的问题进行讲解。随后吴树军律师提出五个问题,引发大家思考,并结合司法实践中不同观点一一分享。

问题一、赠与合同规则能否适用于夫妻间赠与?

观点一:夫妻之间有财产的约定,只要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婚姻家庭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应当按约定办理。对赠与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观点二: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但依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钻戒、珠宝等贵重物品已经交付的,当然不能随便撤销。但对于不动产,尚未办理房产过户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人民法院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请求应予支持。 

针对该问题,吴树军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进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当事人:婚姻房产纠纷当事人中的夫妻 

2.一方:夫妻赠与房产关系中的赠与人 

3.另一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关系中的受赠人 

4.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夫妻双方为实现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到作为赠与标的物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发生物权变动即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注意:确认“赠与房产变更登记”的依据是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一是丧失赠与房产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要件一是办理赠与房产过户登记,或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办理房产公证手续;二是“可以”理解为不具备前述两种情形,对请求继续履行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的请求, 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二、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有效吗?

观点一:有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观点二:无效。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

问题三、赠与合同部分履行的,对未履行部分能撤销吗?

观点:实践中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应当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问题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有夫妻间房产赠与资格?

观点:根据《民法典》第2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受赠人的资格。赠与行为是单务行为,只要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其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此时,存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可以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代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成立。

问题五、夫妻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的差异?

《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款适用前提是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一前提下对夫妻内部关系所作规定,与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情形本质不同: 

一、内涵不同。无偿给予是一方出于令对方财富增值的目的,而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之人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契约。 

二、功能和目的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总体上安排夫妻财产关系,相反,夫妻间无偿给予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三、作用时间不同。夫妻财产制契约主要是面向将来发生效力,是对配偶双方在缔约后新增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所作规划。但夫妻间无偿赠与虽可能涉及未来财产,但通常针对的是既有财产。 

四、合同标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契约针对的是概括财产或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夫妻间赠与通常针对的是特定物或可特定化的物。 

五、合同性质不同。前者属于继续性合同,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财产产生持续约束力。后者属于一次性合同。

随后,吴树军律师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讲解其出台后的影响。并且据此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最后,吴树军主任以“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结尾,该案系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出台时官方公布的典型案例,阐明了夫妻间房屋加名行为,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房屋的情况作出说明。吴主任分享该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明确了“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的观点。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