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6日19:30-21:0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220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曹玉萍律师通过腾讯视频会议方式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读”。
参加本次培训的成员(共54人)有:秦文婷、王凤丽、靳晓琳、马秋艳、孙淑婷、刘丽丽、刘之曈、盖晓华、侯倩倩、刘洁玉、许崇辉、马向锋、冯霞、窦欣欣、陈思羽、姜秀英、许明莉、吴树军、曹会华、廉琳、王广志、李兰、李明、杨艳艳、刘梦茹、位新月、王晶、孙琳、董智慧、孙秀萍、许竣程、盖晓华、金秀芬、李玉山、张守玲、曹玉萍、张丽丽、张志娟、杨晓庆、陈静、单英、闵闯、杨甜、刘芳欣、张政国、何月梅、王灿、林玲玲、葛均云、韩雪、李爽、于好男、刘阳、苗宏艳。曹玉萍律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后半部分(第14-22 条)进行了逐条解读,带领大家共同深入学习司法解释条文内容。
第十四条,本条主要适用于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有限考虑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本条中列举了几种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重点讲述了抢夺和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可以优先考虑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有利情形,一起对照学习。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实践中父母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放置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又将该售卖后反悔,以违反民法典第355条规定,该处置房产行为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向法院主张该民事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了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和要求,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人义务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的是协议离婚时,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乙方可以不付抚养费的问题。若反悔,法院不会支持。但是,该条也写明存在“但书”,即抚养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愿生活水平降低或者必要合理费用显著增加,要求另一方支付,人民法院也支持。抚养费标准参照离婚协议整体性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2条,父母双方协商由一方抚养,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标准。最后提出疑问:抚养费约定一次性给付的,是否还可以主张?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对于欠付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支付。同时,如子女已成年,抚养子女一方仍有权要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但该类案件主张时的案由需要明确。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继父母对于继子女抚养的问题。参考《民法典》第1072条有关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新增条款,本条规定的是有关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是否能自然解除的问题。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解除。如果成立了收养关系,按照收养关系进行确认。如果继续共同生活的,并不自然解除。如果继父母花费了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教育了继子女,如果自然解除有失公平。因此第二款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有权要求其抚养的继子女支付生活费的,法院需要综合考量予以支持。但继父母曾有虐待、遗弃等情形的除外。如果,继父母自身有亲生孩子,自己孩子的赡养能力和经济能力,也应当被考虑在内。最后,提出思考:如果生父母死亡的情形,是否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也自然解除?
第二十条,约定了离婚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形。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孩子的,单方离婚后反悔的,不予支持。条款中写的是请求撤销该约定,而非请求撤销赠与。子女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不履行的一方进行履行。参照《民法典》都522条,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来看待。建议再婚的家庭,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内容的条款,对于孩子更好的保障权利。如果孩子不是亲生的,撤销对于孩子赠与的情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参照《民法典》第11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如果离婚时不知情,可以要求返还。如果离婚时知情,则原则上无法要求另一方返还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有关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款。相对于《民法典》第1188条做了扩展。要求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要求有证据证明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需要区分是否照顾一名孩子还是多名孩子照料一名老人还是多位老人、需要考虑。对于本项,个人和身边代理的相关案件没有得到支持的。
第二十二条,被称为“扶贫条款”。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对与年老、残疾、重病应当是没有经济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可以主张。法院综合考虑。对于年老不好界定,例如“老夫少妻”。讲解结束后,大家关于个别条款进行了热烈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