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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读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5-02-28 浏览次数:46次
摘要:2025 年 2 月 27 日 19:30-20:4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 会进行了第 219 期周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 业委员会主任、文康济南办公室婚家委主任王凤丽律师通过腾讯会议 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训的主题为“《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司法解释(二)》解读”。

2025 年 2 月 27 日 19:30-20:4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219期周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文康济南办公室婚家委主任王凤丽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训的主题为“《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司法解释(二)》解读”。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王凤丽、张志娟、杨晓庆、曹玉萍、陈静、 盖晓华、葛均云、侯倩倩、姜秀英、金秀芬、何月梅、李兰、李明、李玉山、廉琳、马秋艳、闵闯、秦文婷、孙琳、孙淑婷、王广志、王琳琳、李爽、于好男、位新月、杨艳艳、刘梦茹、夏艺、许崇辉、许明莉、张守玲、吴树军、韩雪、靳晓琳、刘芳欣、刘洁玉、刘丽丽、刘阳、马向锋、苗宏艳、窦欣欣、王晶、孙秀萍、王灿、杨艳艳、单英、张丽丽、李东霞、刘之曈。(共48人) 

王凤丽律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前半部分(第1-13条)进行了逐条解读,带领大家共同深入学习司法解释条文内容。 

第一条,主要适用于民法典规定的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条明确重婚行为所导致的婚姻无效具有绝对性,强调重婚是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便在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时,前一段合法婚姻因当事人离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终止,也不能使后一段重婚婚姻变为有效。 

第二条,本条规定解决实践中的“假离婚”问题,如为了购买房产享受政策优惠、逃避债务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条规定中明确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就已经解除, 以“假离婚”为由起诉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主要解决实践中很多夫妻通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问题。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大部分财产分给没有债务的一方,而负有债务的一方几乎没有可用于偿债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此时,债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财产分割条款影响了其债权实现,就可以依据规定撤销相关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四条,解决同居析产问题,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不同,约定优先,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同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的或者共同经营所得,在能区分出资份额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同时考虑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分割的比例;对于财产高度混同,无法区分出资份额的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同时考虑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分割的比例。 

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六条,针对“打赏”行为,明确了大额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挥霍”,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第七条,主要解决“第三者财产返还”问题。婚内一方将共同财产以转账、购物等方式赠与第三者,通常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第三者财产返还,新规定中增加了“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请求该行为无效。第二款还规定了,一方出现上述情形,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起诉分割共同财产,也可以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求多分财产。 

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主要针对夫妻一方转让用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的情形,明确了在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夫妻在婚内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均登记为股东,在未明确约定股权归属的情况下,离婚时股权分割的处理方式。强调不能简单依据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而是两人名下共计持有的股权整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按照民法典规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财产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婚内投资取得的股权,也是同样的道理,无论股权在哪一方名下均是共 同财产,如果夫妻两人均是公司股东,虽然股权登记可能显示不同的出资比例,但各自名下的股权均是共同财产,不能单纯依据形式上的出资记载来分割股权,而是整体作为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协议对股权分割比例有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按照民法典规定婚内夫妻任何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遗嘱明确由个人继承。但民法典也规定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如果放弃继承,并未取得财产,另一方无法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分割。本条规定明确,既然放弃继承是一项法定权利,放弃之后并未取得共同财产,没有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另一方主张放弃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放弃继承导致没有经济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比如因放弃继承导致无法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赡养老人的费用等,此时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本条规定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明确了两种救济方式。同时规定了抢夺、藏匿的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主要解决夫妻分居期间,或者离婚期间,一方抢夺、藏匿孩子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利的临时措施,可以参考离婚抚养权分配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暂时确定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同时保障另一方的探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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