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86-532-80772079
新闻资讯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婚家案件中律师工作价值漫谈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4-11-08 浏览次数:154次
摘要:2024 年 11月7日 19:30-20:2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209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刘洁玉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婚家案件中律师工作价值漫谈”。

2024 年 11月7日 19:30-20:2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209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刘洁玉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婚家案件中律师工作价值漫谈”。

参加本次培训的成员(共 42 人)有:刘洁玉、石素香、王凤丽张志娟、陈思羽、盖晓华、葛均云、侯倩倩、李玉山、廉琳、刘梦茹秦文婷、孙淑婷、王琳琳、位新月、杨艳艳、金秀芬、曹会华、许明莉、杨晓庆、张守玲、曹玉萍、何月梅、黄兰菊、姜秀英、李兰、林玲玲、刘芳欣、刘丽丽、刘之瞳、马向锋、苗宏艳、闵闯、窦欣欣、孙秀萍、夏艺、许崇辉、韩雪、靳晓琳、冯霞、伯玉洁、马秋艳、李爽。

刘洁玉律师就本期讲坛主要内容,讲述了自己承办的2起离婚纠纷及继承纠纷的案件,分享自己的办案过程及经验,充分发挥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

第一部分、案例一

(一)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案情简介及主要代理意见

再婚夫妇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未办证的房产,刘洁玉律师就案涉3篇小作文中关于房产处分性质及认定展开充分论证:

1、认为即便是男方在小作文的处分行为属于赠与,因案涉房产未办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无论是拆迁前的房产还是拆迁后的房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从第三份材料产生于男方因非法经营被采取强制措施之际且接收人是男方的两个女儿,而非女方。

3、拆迁前的平房≠诉争房产。三份材料的书写时间是2008年12月、2009年5月14日,2011年12月22日,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是 2016 年,涉案房产的取得时间是 2019年,也就是说三篇小作文处分的是拆迁前的房产,房产因拆迁安置其经济价值发生了巨大的增值,拆迁前房产的市场价值还不到5万元,拆迁后的房产价值在五六十万元。从公平的角度也不应认定涉案房产全部归女方个人所有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采纳了刘洁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拆迁前房产和置换后涉案房产均未办证且赠与房产份额不涉及公益、道德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男方对曾经作出的赠与意思享有撤销权,男方以主张房屋分割款的方式撤销此前以证明材料作出的赠与表示。

另外,鉴于涉案房产至今未办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

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酌定目前情况下确认男女双方对涉案房产共同享有使用权为宜。

第二部分、案例二

(一)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 1121 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 1122 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 1135 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案件简介及主要代理意见

李某(李老大的代位继承人)以李老二、李老三为被告起诉主张请求分割李父所遗留的遗产,三次开庭,刘律师多次调取、补充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来表明老人生前有强烈的意愿将其收入及抚恤金全部赠与李老三,主要代理意见:

1、李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前六次入院诊疗记录中载明的是“营养良好,神志清楚,语言流利”,老人生前精神状态和智力状况更好的情况下决定将其工资收入全部赠与李老三(2018 年年初)。2、李父生前自 2018 年起一再用实际行动表明其真实的意愿,由李老三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所有的工资余额全部补偿给李老三,老人的该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3、假如老人的工资余额可以做为遗产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1 条、1122 条的规定,在老人生前没有提出任何财产异议也没有授权原告提出任何财产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依法继承的遗产仅限于老人死亡时留下来的财产。

(三)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但是法官的处理更为巧妙,选择的时间节点是 2023年5月2日老人进重症监护室的时间,以此时起老人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为由,以此时老人的银行卡余额加上 2023 年5月30日发放工资2万多元,扣除应支付保姆的工资及必要的花费,酌定老人死亡时剩余的款项为 83 000元,遗产的时间界限是“死亡时”,死亡前已处分的财产不是遗产,判决李老三给付原告李某、被告李老二款项分别为 2.7万余元。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官主持调解,李老三向李某支付2.2万余元,向李老二支付 2.7万余元,结案。

第三部分、心得体会

1、男方庭审情绪特别激动暴躁,刘律师一方面安抚男方情绪,另一方面在法官和男方之间保持必要的良性的互动,特别注意沟通时保持高度的职业素养,不能激化矛盾。

2、办案要有三心和两点(借用于巧主任的总结)

三心是耐心、责任心和细心,接案和赚钱要建立在为客户提供价值的基础之上。

两点是再努力一点、再超出客户预期一点。

女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程根本不同意调解,她执拗的认为那三篇小作文可以实现涉案房产是她自己一个人的,没理由还得给男方钱,正是因为判决书中有了对所有权份额比例的划分和论述,才使得案结后的圆满成为了现实。最后,许明莉律师就第一个案件中“是否为约定夫妻财产制及自己对该案的观点”;王凤丽律师也对第一个案件中“为何是女方申请鉴定提出了疑问”。

刘洁玉律师希望小伙伴们能在每一个经办的案件中磨炼自己,不负客户所托,实现律师的价值。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