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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4-11-01 浏览次数:158次
摘要:2024 年 10 月 31 日 19:30-20:15,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208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马秋艳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训的主题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

      2024 年 10 月 31 日 19:30-20:15,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208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马秋艳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训的主题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 

      参加本次培训的成员(共 48 人)有:石素香、杨甜、张志娟、 李爽、王灿、秦文婷、刘梦茹、何月梅、刘洁玉、许明莉、孙秀萍、 苗宏艳、伯玉洁、刘阳、马秋艳、王琳琳、侯倩倩、金秀芬、曹玉萍、马丽、张政国、韩雪、张丽丽、林玲玲、张译允、位新月、杨艳艳、 闵闯、孙淑婷、马向锋、窦欣欣、陈静、刘丽丽、冯霞、盖晓华、陈思羽、吴树军、张守玲、廉琳、许崇辉、葛均云、刘芳欣、李兰、孙 文祎、杨晓庆、姜秀英、夏艺、靳晓琳。    

      马秋艳律师结合自己亲身经办的案件、经典案例,围绕《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深入浅出的分享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的管辖、诉讼主体、诉讼时效、遗产范围、夫妻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自己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困惑。 


第一部分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 

     第 32 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 33 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 34 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 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 35 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二部分 案件分享及问题解析 

1.管辖问题 

     第一种观点按照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类型和性质确定管辖;第二种观点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 

2. 诉讼主体问题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为必要的共同诉讼,马秋艳律师认为,在遗产已经分配完毕且某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可以查清的情况下,可就单个继承人进行诉讼。在遗产尚未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因遗产处于继承人共同共有或共同管理的状态,为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债权顺利实现,应将案件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处理。 

3. 诉讼时效问题 

    第一种观点: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 亡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遗产范围问题

      按照理解,诉求中主张的遗产越明确,判决生效后越容易执行,但搜索近年来的类案判决,可以发现主文模糊化处理现象明显。 

5.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有三个,即共同合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但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趋向性明显。此类纠纷中,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使债务得以清偿,时常会将被继承人的配偶起诉至法院,并主张债 务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审理过程中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概率较高。 

6.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法院会如何处理 

      最高法民一庭: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债权人起诉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遗产未分割,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另一种是遗产已分割完毕,继承人各自所有。遗产状态不同,将影响着各继承人对外清偿的责任形式和内 部追偿权的确定。 


第三部分 办理案件中的困惑 

1.判决文书中表述模糊 

      实践中,很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基本上均表述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管理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但对于是否查明继承、管理遗产,是否真实完成继承、管理遗产范围等问题,不作具体说明和表述。这样做仅仅形式上确认了债权,并未实质上解决执行 面临的具体问题,将审判程序中的问题推给了执行程序,而上述问题又无法在执行中解决,从而导致该类案件的裁判流于形式,执行难度较大。 

2.遗产范围不明确 

      在执行该类案件时,必须要查实被继承人的遗产,然而遗产范围查明存在诸多障碍,债权人一般并不知晓遗产范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继承人出于承担债务压力,往往不会提供遗产证据;法官在没有遗产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亦无法调取相应遗产证据。而因被继承人未列为被执行人,就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即便通过线下查询,也无法确保财产全部查清,有些查询到的遗产,可能存在第三人享有份额等情况。

3.女方权益如何保障?-赠与案件款项被查封。 

4.未成年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未留必要生活费用。 

5.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执行?

      房产有银行抵押权,银行尚未到执行程序,无限被保全。 

      马秋艳律师认为法院在处理相关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时对遗产的具体数额及范围判决不明确,导致继承人陷入循环诉讼纠纷,且在执行过程中因为遗产的范围及数额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多的执行障碍,也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希望小伙伴们多提宝贵意见,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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