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19:30-20:5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207期周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窦欣欣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训的主题为“继承开始前遗嘱处分财产发生形式变化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窦欣欣、石素香、王凤丽、杨晓庆、吴树军、曹玉萍、盖晓华、葛均云、姜秀英、靳晓琳、廉琳、刘洁玉、马丽、 马秋艳、闵闯、孙淑婷、孙秀萍、位新月、杨艳艳、金秀芬、刘梦茹、 曹会华、许明莉、张守玲、张译允、伯玉洁、韩雪、何月梅、侯倩倩、 李兰、刘芳欣、刘丽丽、马向锋、苗宏艳、秦文婷、王琳琳、许崇辉、张丽丽、张政国、孙文祎、李爽、殷瑞璟、陈思羽。(共43人)
窦欣欣律师结合其经办的案件,围绕《民法典》继承编1142条的 第二款的内容,分享了在继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中的财产形式发生了变化对遗嘱的影响,并引用两个经典案例,分析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 窦欣欣律师本次分享课件的内容包含四部分:
第一部分 “引文案例”,窦律师分享自己经办的案例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 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原《继承法》第20条内容: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1142条与原《继承法》第20条相比有明显且重大的改动:
改动一:增加了第二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 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改动二:法律上的撤销和撤回是存在严格区别的,撤回系针对 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而撤销则针对已发生效力的 意思表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作为死因行为,在遗嘱人尚未去世 前并未生效,遗嘱人欲否定自己已立之遗嘱,在法律上应使用撤回一 词,而非撤销一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 干意见的问题》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2021年1月1日,最高法公告废止了该文件,但第39条内容中凸 显的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借鉴参考意义。
第三部分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深圳中院观点: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其未用明确的意思表示对遗嘱处分财产所有权进行变更时,应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
案例二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当拆迁房屋全部转化为补偿款时,原拆迁房屋已 发生事实上的物权完全灭失,由此转化为拆迁款的情况下,因物的种类不同,视为被继承人对遗嘱的撤回。
第四部分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
一,立遗嘱人的生前意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简单讲包含两点: 遗嘱本身是否真实有效,同时对于后续的拆迁行为是否在立遗嘱时就已明知;二,“主动行为”与财产灭失的关联,遗产形式的变化 是否是其积极主动追求的结果;三,继承开始前物权是否已发生合法有效转移,如果是转移为不动产是否已完成不动产登记,如果是 现金等形式,就要看立遗嘱人在继承开始前是否有主动处分行为。
窦欣欣律师认为,在继承发生时,如遗嘱处分财产形式在继承 开始前就已发生变化其对应遗嘱内容,不能笼统地说有效还是无效, 而应根据案件真实情况,结合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尤其是在《民法典》1142条出台后、尚未有配套的司法解释之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 意见的问题》第39条内容依然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