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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处理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4-10-20 浏览次数:249次
摘要:2024 年 10 月 17 日 19:30-20:5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206 期周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张丽丽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训的主题为“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处理”。

2024 年 10 月 17 日 19:30-20:5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 会进行了第 206 期周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 业委员会委员张丽丽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 本次周训的主题为“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处 理”。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张丽丽、石素香、王凤丽、许明莉、曹会华、 张译允、杨甜、盖晓华、孙秀萍、张守玲、廉琳、闵闯、李玉山、孙 文祎、刘之瞳、秦文婷、刘芳欣、孙淑婷、何月梅、林玲玲、王琳琳、 靳晓琳、曹玉萍、吴树军、刘丽丽、陈静、王灿、黄兰菊、伯玉洁、 许崇辉、苗宏艳、马秋艳、窦欣欣、夏艺、殷瑞璟、马向锋。(共 36 人) 

张丽丽律师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的概念、纠纷产生缘由、 此类纠纷需要处理的具体问题、司法实践现状、相关裁判规则等多个 方面入手,详细讲解了代理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 纷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的概念 

本次讲的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的情形,包含恋 爱同居期间(正常男女),恋爱未同居期间(正常男女),搭伴养老,试婚阶段,现下存在的搭伙过日子(男男、女女,不限于男女)等等。

二、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产生缘由 

1、即使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双方恋爱、因故同居、出于善 意或情谊的施惠行为、搭伴养老、因已有婚约而在结婚登记之前共同 生活等情形而形成的伴侣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 2、此种伴侣关系延续过程中或结束后,因各种缘由给付财产、 支付开销、保管投资等产生纠纷。 3、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大额财产,双方因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 导致双方不负有夫妻扶助、婚姻财产共有、子女共同抚养等基于身份 牵连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发生的财产给付纠纷案件处理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1、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2、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 3、如何确定各类财产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4、相关事实如何查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考虑法官裁判是否考虑约定、风俗、习惯、人伦等的影响 6、未予结婚登记时应援引何种法律?

四、司法实践现状 

同性亲密关系方面:审理法院一般认为,同性当事人之间的亲密 关系虽不为中国现行法律所保护,但基于恋爱和同居事实,可对双方 之间的财产纠纷依法作出处理。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域外对同性恋 和同性婚姻的宽容和认可,可能间接引致中国法院收到与该类身份关 系密切相关的诉讼,此时涉及当事人伴侣关系认定、域外法律事实、 裁判依据准用等的查明和确认,司法处置中应当审慎。 

立案案由方面:不当得利纠纷案由在立案环节超过半数(88 件), 但经过审理最终被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结案案由的(55 件)仅占总数 158 件案例的三分之一,与之相似的还有借贷合同案由由 35 件减少 至 15 件,反之,赠与合同案由则由 10 件增长至 40 件。一定程度上 侧面反映出赠与合同相对而言更易获得司法青睐和证据支持。 

财产形态方面:绝大多数案件均为现金支付引发的纠纷,与未缔 结婚姻的伴侣缺失法律认可的亲权身份关系的事实存在较强相关性。 

裁判结论方面:研究样本显示,相关案件受理后,经过审理最终 对原告确权、要求返还等诉请的支持率并不低。在研究样本的裁判结 果中,支持全部诉请、支持部分诉请、驳回全部诉请的分别为 48 件、 54 件、56 件,分别占总数 158 件案例的 30.38%、34.18%35.44%。

见,尽管该类案件系“未做预谋”“证据不足”“情绪上头”的“仓 促”诉讼但最终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例几乎占比三分之二,仅三 分之一的案例结果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成功率较高。 研究样本中,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主要包括:(1)无法律约定和 合同依据的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2)给付后未按照约定用 途使用款项,应予返还;(3)以恋爱、同居结婚等为目的的大额赠与, 因条件未达成应予返还;(4)超过恋爱期间必要花费的大额金钱给付, 恋爱关系终结后,符合一定条件可要求返还等。 

五、代理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梳理基本事实,确定法律关系,选择案由。 (二)检索相关案例,查询各地法院审判白皮书、各地法院公众 号文章及附带案例等方式,了解该地区该类案件的法院裁判思路。 (三)当事人的主体确定。 (四)除法律规定外,强化法理研究。 (五)梳理民俗习惯。 (六)司法实务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各类情况要加以 区分,便于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主张权利或者应诉答辩:首先,从法律 属性上区别大额财产给付的性质,是彩礼还是礼节性赠与,或者附条 件赠与,或者借贷等不同的情形;其次,要区分给付金额的用途是否包括共同合理支出、特殊日期的心意表达等其他金额并予以扣除;再 次,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关系或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合意着手, 不能简单以给付金额较大推断双方存在婚约或以结婚为目的,对于一 般赠与已经转移占有的财物不能主张返还。 

六、恋爱期间财产给付行为的性质辨析及返还认定

1、彩礼应以结婚为目的,结合社会习俗认定 

彩礼作为婚约财产的一种,具有时间性、目的性、条件性与人身 性等实质特征,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特定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赠 送聘物或礼金等有特定意义的物品。 给付大额财物或者赠与高档礼品是否系彩礼? 由于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个案中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不 尽相同等因素,不能仅根据数额作为判断标准, 需要结合各地风俗 习惯以及双方的约定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 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 恋爱期间彩礼给付,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可予以主张返还。 

2、赠与性质不同,直接影响是否能够返还

(1)一般赠与

赠与财产一经交付,合同即成立。考虑到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双 方在恋爱期间常常会为对方负担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开销、双方之间共 同生活消费,或特定日期节日赠送、给予特定含义红包表达爱意等情 形较为常见,故对于未超过一般消费性开支的合理范围,可以认定是 一方为了维系双方感情及为表达爱意而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属于恋爱 期间的礼节性交往,动产交付时所有权已经转移,若同时无证据证明 在交付诉请物品前已经向对方言明或双方曾合意一致诉请物品仅供 恋爱女方使用,则不能要求予以返还。 所以,恋爱期间礼节性交往时给付的财物,不宜认定为彩礼或附 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亦不存在撤销或返还的法 定事由,可不予返还。 

(2)附条件赠与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应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 实,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可 以附条件之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附生效条件的赠与,是 指赠与行为的效力以所附条件成就而发生,条件未成就时,该赠与行 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是否构成附条件的赠与,须考察两方面的事实。 第一,给付方在给付之时是否出于订婚或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给付; 第二,受领方于受领之时是否具有同意订婚或结婚之意而为受领。 首先,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到分手的时间,是否具有 缔结婚约的常理行为,如双方正式上门拜见对方的父母或协商婚礼酒 店等事实上的合意行为。 其次,还要结合赠送的财务种类区分,若符合双方之间礼节性交 往赠送礼物的习惯,亦不能简单地以附条件赠与要求返还。 

3、大额财产给付与缔结婚约之间的推定关系 

结合给付方的经济状态,若显然超出了恋爱期间产生的一般消费 性开支的合理范围,但双方达成缔结婚姻关系合意又欠缺直接证据, 是否可就大额财产给付与缔结婚约之间予以推定,应作如下分类: (1)短时间内较大财产的给付 在双方恋爱期间,若双方并无任何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短时间内 给付数额较大款项,需结合双方发生转款行为前后是否存在其他缔结 婚姻的证据,来认定该转款行为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行为。 若双方的感情并未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无法判断双方具有缔 结婚姻的主观愿望和动机,并未在赠与前已形成缔结婚姻的合意,则 不能仅依据恋爱时间长短和金额简单作出推定。若双方在婚恋平台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结合短时间赠与较大财物 的情况,综合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基本合意。 (2)金额巨大且持续一定时间的给付 双方在恋爱期间有大额款项的给付,这种金额巨大且持续一定时 间阶段的款项赠与,与恋爱期间普通赠与行为明显有别,并非单纯以 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赠与,应认定赠 与方附带希望双方能够共同生活并能维系一定身份关系而作出的行 为,可归属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但亦同时要审慎区别共同消费的可能性,并结合双方惯常的消费 水平予以酌情考虑。 (3)特定财物的给付 若双方根据特定习俗,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聘物或礼金等有特定意 义的物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婚约。 根据社会风俗习惯,赠送的诸如钻戒和对戒,系具有特定情感价 值和象征意义的物品,情侣在恋爱过程中购买上述物品,足以认定其 感情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与一般的赠与有所区别。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赠送的戒指亦具有礼节性的意义,若该戒 指的礼物馈赠性质更多,则应作为一般赠与,也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 婚约关系 

七、相关裁判案例

1、王晓娟、门学岩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北票市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 1381 民初 3693 号 同性情侣关系 

2、刘文、曲中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 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 0921 民初 2068 号 

3、谭姣艳、谭玉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 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71民初14940号 同性同居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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