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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4-07-05 浏览次数:253次
摘要:2024 年 6 月 20 日 19:30-20:3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196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孙文祎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2024 年 6 月 20 日 19:30-20:3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196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孙文祎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孙文祎、张志娟、曹会华、陈思羽、何月梅、 靳晓琳、李玉山、廉琳、刘洁玉、刘丽丽、罗维、马秋艳、闵闯、秦 文婷、孙淑婷、金秀芬、石素香、杨甜、吴树军、许崇辉、许明莉、 张丽丽、张守玲、张译允、伯玉洁、陈静、盖晓华、葛均云、黄兰菊、 侯倩倩、刘芳欣、刘丽丽、刘之曈、马向锋、苗宏艳、王凤丽、夏艺、 杨桂青、杨晓庆、殷瑞璟、张政国、赵掌、韩雪、林玲玲、刘阳、窦 欣欣、于好男、马丽。(共 50 人) 

本期讲坛,孙文祎律师结合近期办理的两起案件,讲述了详细周密的代理思路和最后完美的案件结果,并分享了自己的办案经验。

本期讲坛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实务中经常遇到,债权人拿到生效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以终本告终。很多时候,是因为债务人早已采取了偷偷转移财产的债权诈害行为,比如:

(1)在债权产生之后,债务人与配偶协议/调解离婚,将房产转移至其配偶或子女名下;  

(2)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合同等形式将债务人财产不当转移至相对人名下等。 债务人恶意不当处置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损害的行为,学理上称之为债权诈害,针对诈害债权行为,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实现债权。 

可撤销的诈害债权行为分为:一是无偿诈害行为(绝对可撤销行为),无偿转让的财产既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二是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即债务人的处分 行为虽获得了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但该对待给付与处分行为明显失衡。

二、案例一:债务人与配偶通过协议离婚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双方的纠纷起因系员工吴某工亡引发,被告 1 张某作为委托人 (原告)的分公司的经营者,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产生的一系列赔偿纠纷。原告与被告 1 曾协议约定“经营中产生的劳务纠纷由张某承担全 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连带责任。”后分公司员工吴某在工作期间死亡。 后法院判决认定吴某系工亡。张某未给吴某缴纳社保,导致吴某家属无法享受社保赔偿的待遇。原告向吴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等 76 万元。原告支付后向张某追偿,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应向原告支付76万元,但经强制执行后,因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本。经调查取证,发现在法院认定吴某工亡后 1 个月内,在明显预知到极有可能 承担赔偿责任后,张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并约定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所有债务归张某所有。委托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庭审中,代理律师通过提交可视化的案件时间轴帮助法官厘清事实,精准预判争议焦点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帮助法官了解此类案件的司法观点。 

焦点一:原告的债权经判决确认的时间晚于被告离婚时间,是否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我方观点:法律未规定债权的形成时间必须早于债务人处分财产 的时间。结合《协议书》约定(“在经营中产生的劳务纠纷由张某承 担全部责任”),在收到认定工伤的判决书后,从常人常理角度,张 某完全可以预见到债权即将形成,自己未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 高,因此在收到判决 1 个月内迅速离婚并转移财产,其为逃避将来债 务的履行而事先处分财产,主观上具有恶意。 

焦点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原告债权实现? 

我方观点:

1)被告的财产分割具有不合理性:双方离婚时子女均已成年, 在张某不存在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约定所有财产均归杨,所有债务均 归张,张“净身出户”,财产分割对比极为悬殊,明显不均衡。张某 离婚后尚无其他财产,清偿能力不足,该财产分割实质上影响到原告债权的实现。

2)举证责任应倒置:在原告已证明张某无偿处分的行为危及原 告债权实现后,即可推定被告的行为有害于该债权。被告如果不能证 明仍有资力偿还债务的,则应当认定原告可行使撤销权。 

三、案例二:债务人与配偶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法典》第 538 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的行为”。与案例一最大的不同是,案例二中债务人与配偶通过法 院调解离婚,并将价值千万的房产无偿转让给配偶。当债务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如何确定请求权基础? 

通过检索,《九民纪要》第 120 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 74 条和 《企业破产法》第 31 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 的。” 

除法律规定外,代理律师检索了类似的案例。指导案例 153 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 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中的裁判要旨:“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 的债权人就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了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充分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并检索相关类案后,我们明确制定了诉讼方案,将案由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开庭前,我们充分预测了 被告的全部抗辩点,并针对原告是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 被告无偿转让行为是否影响原告债权实现等一一应对。 

四、总结 

上述两起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代理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为两位委托人争取到回款,实现诉讼目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策略选择与制定,孙律师认为,代理案件要以终为始,以取证为钥匙,以诉讼为手段,以调解为目的,尽力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利益。 

对孙文祎律师分享的精彩案例和办案经验,今晚与会的文康婚财委律师们听得津津有味,感到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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