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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婚姻家事法律20问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0-02-18 浏览次数:1246次
摘要:2020年的冬春交替,注定是每个人的难忘记忆。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突袭,威胁着每一个人生命的同时,也在考验着每一段婚姻。本文通过对疫情防控中涉及的婚姻家事等方面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在特殊时期为您提供贴身的法律帮助。

问题索引

1、疫情期间,可以正常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吗?

2、疫情期间,法院如何进行诉讼服务?

3、疫情延长了假期,诉讼案件的相关期间如何计算?

4、疫情时期,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 

5、夫妻一方擅自决定向疫区捐赠大额财物,另一方能否主张撤销该捐赠?

6、如果一方父母不幸被传染上新冠肺炎,老人没有医保、没有积蓄,子女要求承担医疗费,可是家中积蓄都由另一方掌管并且不同意支付,可否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财产?

7、双方离婚之后,一方在疫情防控期间获得对方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另行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可否顺延?

8、疫情期间,一方与小三因疑似感染被隔离一室,相关登记的信息能否认定双方同居?能否作为起诉时离婚感情破裂的依据?

9、疫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

10、男女双方在疫情爆发前已订立婚约,且男方已给付女方彩礼;后女方不幸患新冠肺炎,男方是否可以悔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11、李医生去世后,很多人纷纷表示要对其家人进行资金捐助,那么捐助款项是李医生的遗产吗?他的继承人应该如何分配这些捐助款项?

12、男女双方已离婚,男方和儿子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一并接受隔离治疗,男方在查血的过程中发现儿子并非亲生。现男方能否据此主张返还抚养费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3、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直接抚养子女且不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费。疫情发生后,未成年子女患病导致开销突增,且女方的收入因疫情而显著减少,女方可否以子女名义起诉男方给付抚养费?

14、双方离婚后,婚生子(7岁)由女方直接抚养,现因男方感染新冠病毒病情严重,女方担心未来支付抚养费有困难,可否主张由男方一次性支付未来11年的抚养费?

15、父母因染疫后不幸去世,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16、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被告确诊患新冠肺炎,可否作为原告在六个月内重新起诉离婚的“新事实”?

17、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幸去世,诉讼程序将如何处理?共同财产或遗产如何分割?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治疗,能否成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的依据?

19、因疫情影响,父母在子女出生前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子女成为非婚生子,是否有补救措施?

20、疫情期间,经历了久违的朝夕相处,为何却萌生了离婚念头?

 

问答正文:

1、疫情期间,可以正常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吗?

经向山东省民政厅了解,疫情期间,为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传染,全省多地婚姻登记处可以电话预约或网络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避免高峰拥挤,各地继取消2月2日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安排后,针对2月14日、2月20日、2月22日等特殊日期,部分地区实行限时限量办理业务,不接受没预约的现场排队申请。

青岛地区的朋友,建议提前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可拨打12349转2号键预约),以便婚姻登记机关调控登记时段和数量,分批分段进行登记,避免扎堆登记。前往办理婚姻登记的朋友需做好佩戴口罩等自身安全防护,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做好体温检测、消毒、人流疏导等防控措施,亲友尽量不要陪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各婚姻登记机关暂停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颁证仪式。

具体详情以各地民政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为准。特殊时期,希望大家理性对待、相互理解,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2、疫情期间,法院如何进行诉讼服务?

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诉讼服务事项进行调整,集中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体措施如下:

(1)全省法院利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申请网上立案、缴费、退费、阅卷及补充材料等事项;

(2)申诉信访事项可通过12368诉服电话办理;

(3)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  

 

3、疫情延长了假期,诉讼案件的相关期间如何计算?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其系因某种法定事实发生而开始,如立案期间、公告期间、上诉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对于各个具体诉讼工作事项的实际情况依职权而指定的期间,如举证期间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为进行疫情防控,国务院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本年度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如果相关期间在该日前届满的,则自然顺延至2月3日届满。至于在此之后各地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由于已不能算做法定节假日,因此并不能影响相关期间的计算。

 

4、疫情时期,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

疫情持续期间,父母探望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此刻更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结合当前疫情传播的速度、途径及范围,一方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以当面接触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增加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国家的疫情防控。所以在疫情特殊时期宜中止当面接触式探望,改为灵活的网络探望模式,待疫情稳定后再恢复正常的探望模式。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夫妻一方擅自决定向灾区捐赠大额财物,另一方能否主张撤销该捐赠?

不可以。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发生转移,均不可以撤销。相反,如果不交付赠与物,赠与人还将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加以细化: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即便夫妻一方擅自决定捐赠大额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对配偶一方

家事代理权的侵犯,但不能据此要求撤销对于灾区的物资捐赠。

 

6、如果一方父母不幸被传染上新冠肺炎,老人没有医保、没有积蓄,子女要求承担医疗费,可是家中积蓄都由另一方掌管并且不同意支付,可否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财产?

可以。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使用、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是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特定情形下,面临不得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人性化的赋予了支持婚内财产分割的例外规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如果不幸感染上了新冠肺炎不必担心,即使没有医保,国家是会承担相应医疗救治费用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十余条财税支持措施,明确患者治疗费用: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山东省已全面取消新冠肺炎患者医保支付限额,新冠肺炎患者相关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给予财政补助,确保患者不因费用影响就医。

 

7、双方离婚之后,一方在疫情防控期间获得对方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另行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可否顺延?

不可以。我国关于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据此,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均明确上述一年期的性质为除斥期间,因而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特此建议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等可能实现的方式,积极行使诉权,尽快在一年的法定期间内立案。

 

8、疫情期间,一方与小三因疑似感染被隔离一室,相关登记的信息能否认定双方同居?能否作为起诉离婚时感情破裂的依据?

疫情期间,针对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的人员,会有相关部门对其密切接触史及来往信息的进行详细登记。如果一方与小三因疑似感染被隔离一室、限制出入的,关于特殊时期共同居住的真实记录可以作为“出轨”“婚外恋”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证据,是否能够认定为《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同居”的过错形式,仍需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认定,所以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还需视证据的具体情况而综合判断。

 

9、疫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发的特殊时期,各地家庭纷纷响应国家号召居家宅居、减少外出。这本应是家庭成员和谐团聚的良好时机,但部分家庭却反而因家庭成员长期赋闲在家,导致家庭矛盾频发,一些家庭矛盾甚至演变为恶性家暴事件。

如果此时不幸遭受家暴,受害人一定不要因为疫情而选择隐忍,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警救助。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注意留存报警记录、验伤单、告诫书、受伤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等电子资料、医院诊断证明、投诉资料、村委会居委会情况证明、加害方的自认、加害方承诺书等证据,以便日后据此提出离婚诉讼或追究加害方的法律责任。

10、男女双方在疫情爆发前已订立婚约,且男方已给付女方彩礼;后女方不幸患新冠肺炎,男方是否可以悔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可以。男女双方虽已订立婚约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夫妻关系尚未成立,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男方悔婚虽不符合道义,但并非法律所禁止,依据婚姻自由原则,男方有权决定是否女方继续缔结婚姻关系。

因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1、李医生去世后,很多人纷纷表示要对其家人进行资金捐助,那么捐助款项是李医生的遗产吗?他的继承人应该如何分配这些捐助款项?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李医生的捐赠款是其去世后形成的,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不会产生继承法律关系。

对于该款项的归属及分配使用,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来进行确定。如果捐赠人明确了给李医生的父母、妻子、子女哪一方,应当遵照执行,如果捐赠时仅表明是给其家属的,那么医生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应该友好协商,根据需要合理使用捐赠款。为避免受捐赠者之间发生纠纷,捐赠者最好明确受赠人及款项用途,做到有效捐助。

 

12、男女双方已离婚,男方和儿子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一并接受隔离治疗,男方在查血的过程中发现儿子并非亲生。现男方能否据此主张返还抚养费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抚养费,女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隐瞒真情,导致男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从维护社会抚养制度的稳定、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的基本人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婚生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请求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的抚养费。如果离婚时因对非婚生子不知情,导致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分配了财产,可以主张重新分配财产。

关于精神赔偿金,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因过错方的行为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与过错方离婚并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3、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直接抚养子女且不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费。疫情发生后,未成年子女患病导致开销突增,且女方的收入因疫情而显著减少,女方可否以子女名义起诉男方给付抚养费?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直接抚养方不用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合理保障儿童的受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

因未成年子女患病后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显著增加,并且因疫情影响女方的收入显著减少而无法给子女提供原有生活条件,女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

 

14、双方离婚后,婚生子(7岁)由女方直接抚养,现因男方新冠病毒感染严重,女方担心未来支付抚养费有困难,可否主张由男方一次性支付未来11年的抚养费?

如果经济能力条件允许,男方又自愿一次性支付,法律上是允许的。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并未给出明确的条件和判断标准。

如果男方病重又不愿一次性支付的,女方的主张很可能不被支持。虽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但如果男方不幸去世,就不存在未来11年的抚养费问题。因此,只有在男方自愿且有经济能力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一次性支付剩余年限的抚养费。

 

15、父母因染疫后不幸去世,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首先,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在离世前为子女指定监护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其次,如果情况危急,父母去世前无法提前指定监护人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上述适格的监护人都没有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16、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被告确诊患新冠肺炎,可否作为原告在六个月内重新起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

不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现因被告突然患有新冠肺炎且被隔离治疗,导致无法在“冷静期”修复夫妻感情,原告以此作为“新情况、新理由”主张突破六个月的期限再次起诉离婚。虽然司法实践对于“新情况、新理由”尚无统一的评判标准,但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会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此种情形并不符合法定的新情况和新理由,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此外,《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一方患病,另一方不应当始乱终弃,否则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17、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幸去世,诉讼程序将如何处理?共同财产或遗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死亡的,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诉讼终结。

凡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或一审判决已不生效,进人第二审程序,如一方死亡,因双方婚姻关系还未正式解除,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承遗产中应属于其的份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的,在分配财产时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先做出分割,再将属于死亡配偶的个人财产部分适用继承的规定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治疗,能否成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的依据?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系经夫妻双方离婚之时慎重考虑、协商决定或人民法院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定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会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依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作出裁判。因为疫情不是长期影响因素,感染新冠病毒不意味着抚养子女能力的丧失,故离婚当事人一方感染新冠病毒,仅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综合考虑因素之一,不应作为决定性因素,不足以据此主张变更抚养权。

 

19、因疫情影响,父母在子女出生前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子女成为非婚生子,是否有补救措施?

建议该父母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通过网络、电话等预约的形式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

此外,即便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0、疫情期间,经历了久违的朝夕相处,为何却萌生了离婚念头?

疫情隔离产生的被动余闲,是发觉问题的土壤,大环境的影响给人们带来应激性的压力,产生内心的不平静与焦虑感是情绪外泄的源头。从前被家务繁杂和工作忙碌所冲淡的、无关痛痒的问题,在这个时候会不合时宜地冒出来,比如三观不合、七年之痒、婆媳关系、隔代教育等等。家庭问题不是从天而降,它一直存在,只是刚刚有时间去直面。在生活的节奏突然放缓之后,寄希望于依靠时间解决的问题突然被放大了,曾经的海誓山盟面临着柴米油盐的集中考验,并且没有空间可供逃避。重压之下会认为借此看透了婚姻的本质、看清了对方的人性,外加未知生死风险的恐惧,毅然选择不愿将余生继续将就,等待离婚。

事实上,婚姻就是一地鸡毛的日常,而良好的沟通才是消磨琐碎的利器。沟通的背后,是对一个人信任,也是让对方理解自己的一个窗口。有些人在婚姻里疲惫不堪,大抵上是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其实,只需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下,拥有了理解,也就避免了伤害。平时生活忙碌,没有时间用心去沟通和交流,当下暴露矛盾是好事儿,何不将放手的勇气用来直面问题,利用朝朝暮暮的陪伴,沟通交流、换位思考,珍惜眼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