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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婚姻最后的体面——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张志娟 更新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952次
摘要: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意味着,“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正式列为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将有效改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实务困境。本文主要就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规制、司法现状及实务适用方面进行探讨,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意味着,“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正式列为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将有效改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实务困境。本文主要就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规制、司法现状及实务适用方面进行探讨,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一、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规制考察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陆续出台与离婚财产申报有关的意见、指引,但是作为司法指导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仅仅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作为说理的理由引用,根本无法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下一步我国在立法层面制定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后续配套性措施时,可借鉴最高院、广东高院及深圳中院出台的意见、指引。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第四十四条曾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2018年广东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 有六条系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专门规定。该程序指引中明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全面财产申报、专项财产申报、补充财产申报。采用列举与概括并用的方式明确界定双方当事人需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且配套拒绝财产申报或者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惩罚性措施。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

2019年深圳中院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从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等方面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细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此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并且明确对不如实申报财产者予以少分、不分甚至进行司法处罚。

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司法现状检视

(一)强制作用十分有限

鉴于我国立法层面尚未正式确立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及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导致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真正落地实施。虽然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尝试让双方当事人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但往往财产申报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当事人及代理人很少积极配合;法院在适用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时也是趋于谨慎、保守,实践中很少出现因当事人不实申报、拒绝申报遭受处罚甚至是少分、不分财产的情况。

(二)制度设计较为粗糙

目前我国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在立法层面仅笼统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有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离婚财产申报的适用条件、离婚财产申报的启动方式、离婚财产的申报时间和形式、申报财产范围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三)法律责任难以认定

多数情况下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很难准确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上述考量,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定延迟申报、申报不全的当事人为虚假申报,如何界定以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相对较大,给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视角下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实务适用

(一)依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形态日益多元化。若一方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且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或无法查询到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时,此时往往很难确定离婚财产分割的数量、范围,也很难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依法要求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情况,避免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因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而承担不利后果。

(二)保障当事人诚实参加诉讼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申报或者经核实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法认定其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可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规定有效避免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一定程度上也可有效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三)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出现一方恶意隐匿财产或一方不清楚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情况时,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且,倘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受当事人隐藏、恶意转移财产等因素限制未完全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后续还可能引发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该规定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四、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视角下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一)界定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条件

若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方面无争议,基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此时无需要求双方进行离婚财产申报;若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待分割财产的总额、范围等方面产生较大争议且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可能隐匿、移转的财产情况时,此时应适用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如果任意一方当事人仅是对某一处房屋、车辆等具体财产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此时应当直接进行举证、调查,无需适用财产申报制度。

(二)明确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启动方式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有必要时可依职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任意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离婚财产申报,经法院审查确有充分理由证明时,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三)完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内容

申报财产范围应当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票、基金、保险等。申报财产的期限,法院应根据离婚财产申报的数量、范围等具体案件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若所涉财产种类不多、财产总量不大,其申报时间可设置为三日;若所涉财产复杂多样,其申报时间可设置为七日。此外,为避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利用离婚财产申报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或者隐藏、转移婚内财产,应严格限制申报时间,除非当事人存在特殊情况、所涉财产复杂且经法院审查确有必要时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间。

(四)落实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正式列为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若任意一方当事人虚假申报,可依法认定其存在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瞒报财产数额较小时,法院可对其进行训诫并要求其补报。瞒报财产数额较大时,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考虑到申报财产的复杂性,若当事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过失漏报财产的情况,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五、结语


正如歌词中所唱“离开也很体面,才没辜负这些年,爱的热烈,认真付出的画面",好聚好散是给彼此最后的温柔。婚姻尽头双方应友好协商或依法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自此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保留最后的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