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提起婚前协议,大家的印象往往是,婚前拥有更多财富的一方防止离婚时财产被分割的利器。明星富豪们的婚前协议也往往因此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诚然,大部分人是出于保护自己财富的目的签订婚前协议,但实际上婚前协议的作用并不止于此。
男女双方在婚前协议中,不仅可以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债务的分配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约定,也是男女双方对未来个人及双方的财产和婚姻家庭生活的规划。
下面就通过几则案例来谈谈在签订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的基本事项,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婚前协议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婚前协议的概念和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以看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是,双方的身份关系是“夫妻”,而对于尚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有些法院是不认可的。
案例:(2016)沪02民终7190号民事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虽然徐某、顾某某订立了《婚前协议书》,但因我国婚姻法对婚前协议的效力没有规定,故原审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时,仅将该协议书作为参考,仍然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这一条文进行了修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这一条文延续了《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基本内容,同时也将约定的主体,由“夫妻”改为“男女双方”,这样就涵盖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作出约定的情形,也就为婚前协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二、签订婚前协议的注意事项,以及婚前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建议
(一)婚前协议有效的要件
男女双方在婚前协议中就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基于上述规定,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应注意的基本事项有以下三点:
1、签订协议时,双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践中,如果双方年龄较大或家庭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会建议男女双方进行精神状况检查,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精神状况正常,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
婚前协议应当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约定。
3、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内容,当然,约定的财产也不得超出双方财产的范围。
同时,在婚前协议中,要注意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约定未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就“净身出户”或与之类似的惩罚性条款,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条款存在无效的风险。
案例2:(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
陈某、岑某双方于2011年7月2日订立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为:
1.乙方婚前个人名下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
2.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财产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配:a)乙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b)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归甲方所有;c)甲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d)乙方个人名下所欠债务由乙方负责偿还。
3.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甲乙双方婚内所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归甲方。
4.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乙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乙方个人所用物品都归甲方所有。
5.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内容中如有某些条款或某些部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协议的其余条款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乙方为陈某,甲方为岑某,双方在协议上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岑某双方在婚前订立的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该婚前协议中陈某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由陈某、岑某共同共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又规定,为防止再次离婚而约定离婚后陈某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岑某所有,而岑某名下的财产归岑某所有,且仅同意陈某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上述约定系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陈某、岑某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
对于婚前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的处理不适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即使在婚前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约定,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予以处理。实践中,法院会基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对子女抚养进行裁判。
由此,如需要对子女抚养进行约定,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结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和成长最优选择的原则,来设置相应条款。
(三)在实践中,协议履行情况可能影响离婚判决
婚前协议,是双方对未来婚姻家庭生活的预期和规划,协议的内容是基于婚前各自状况进行的约定,但进入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往往与之前的预期和规划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更多的根据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判,而对婚前协议的内容仅做参考。
案例:(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
2006年9月20日杨甲、冯某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3、杨甲、冯某某双方婚后各自的各种性质的收入均归各自所有和支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发生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
一审法院认为:实际生活中,家庭开支主要由杨甲承担,考虑到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随杨甲共同生活及双方婚后对婚前协议的履行情况,故对冯某某要求杨甲给予经济补偿、安置费和租房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冯某某上诉要求杨甲给予经济补偿、房屋安置费和租房补贴,鉴于双方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且冯某某有劳动能力亦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又因双方所生女儿已随杨甲共同生活,因此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总结
民法典的修改与生效,给婚前协议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虽然在婚前协议的签订存在种种风险,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个人财富的积累和社会意识的进步,婚前协议正在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和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作出规划和安排,从而尽力避免在未来的家庭生活和可能发生的离婚纠纷中,因财产归属等问题发生更多冲突,伤及自己和亲人。
通过以上案例也不难看出,在实践中,婚前协议能否在未来起到预期的作用,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本文也只是从几个基本的方面简单列举。而对于财产数额较大,财产状况较为复杂的人们来说,在签订婚前协议时,更需要由专业的律师进行指导,才能更好地实现维护家庭、保护财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