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9 月 12 日 19:30-20:4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 会进行了第 202 期周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文康济南办公室婚家委主任王凤丽律师通过腾讯会 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训的主题为“意定监护人支付 及裁判规则”。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李凤凡、石素香、王凤丽、许明莉、曹会华、 金秀芬、葛均云、张译允、杨甜、盖晓华、陈思羽、张丽丽、姜秀英、 孙秀萍、张守玲、廉琳、闵闯、李玉山、孙文祎、张政国、刘之瞳、 张志娟、秦文婷、刘芳欣、陈文静、孙淑婷、刘洁玉、何月梅、林玲 玲、刘丽丽、王灿、李爽、黄兰菊、韩雪、李兰、马丽、伯玉洁、刘 阳、许崇辉、苗宏艳、马秋艳、窦欣欣。(共 42 人)
王凤丽律师从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产生方式、相关裁判规则等 多个方面入手,详细讲解了意定监护制度及相关案例中的裁判规则。
一、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虽然是首次设立,但是并不是 民法典首次提出这个制度创设。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相关规定。 只是配套规定没有健全,但事实上民法典的制度设定后,配套制度仍不健全。
民法典 33 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6 条,都是意定监护制度的相 关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们总结提炼出来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对 应的特点: 1、意定:由自己的个人意愿来决定 2、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3、是双务的协议吗?有偿吗? 4、意定监护人能做什么? 5、意定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权利义务的时间:被监护人部分或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始 6、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人员范围 7、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边界 8、意定监护人的人数不受限制
二、意定监护产生的方式
由监护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愿,通过签订 意定监护协议的方式选定,不需要公证,也不需要法院特别程序认定。
三、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异同
四、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异同
意定监护制度只确定监护人不涉及财产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两者的共同之处:不受法定监护人范围限制,不受法定继承人范 围限制,都是意思自治的表现具体异同如下:
(一)主体方面
无论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还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监 护人和遗赠人都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协议》中的 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亦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个人或者组织。即被监护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或其他 组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只能与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权利义务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意定监护人 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受遗赠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 有受遗赠的权利。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意定监护协议》中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更侧重于监护人对被监护 人人身、财产的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遗赠扶养协议》中 扶养人主要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更侧重于对遗赠人的日常生 活照料、心灵陪伴、医疗选择以及身后事的处理等等。
(三)被监护人/遗赠人财产的处分方面
遗赠扶养协议,顾名思义就是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 务,而遗赠人须将自己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 人所有的协议。即遗赠人与扶养人已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约定: 遗赠人死亡后其个人相关财产归扶养人所有。 而意定监护协议,仅仅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生前予以照料,代理 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甚至代其处理死后丧葬事宜,但并不必然获得 被监护人的遗产。除非,被监护人另行立下遗嘱,将监护人列入其遗 产继承人之中,否则监护人是无权继承并获得被监护人遗产的。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规定意定监护中监护人有获得相应报 酬的权利。但是,既然意定监护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就可以是有偿代理或无偿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双方自愿约定监 护人能取得相应报酬或者以其他方式支付对价,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法律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方面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监护方式,是法律尊重当事人 意思自治的重要表现,也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据我国民法 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在法律适用上,遗 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 综上分析,对有需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究竟是签订《意 定监护协议》还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根据自身需求、双方的 权利义务以及财产的处分等方面予以考量,选择适合自己的协议形式, 确保协议的可操作性,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不管选择《意定 监护协议》还是《遗赠扶养协议》,均建议当事人双方通过国家公证 机构办理公证的形式进行确认。虽然法律对此并无强制公证的要求, 但相较于当事人自己书写或由他人代书的,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 议》或《遗赠扶养协议》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以国家公信力最大 程度地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实用性,在各部门的认可度、采 用度更高,以此最大程度地排除其他人提出的异议,最大限度地保护 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意定监护人和遗嘱执行人的异同
(一)意定监护解决的是监护问题,而遗嘱执行人是遗嘱继承制 度中遗嘱的执行问题。 (二)《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1 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 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 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既可以是 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执行遗嘱对于执行人 来说,并无利益可得,因此,继承人以外的人被遗嘱人指定为遗嘱执 行人的,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其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 可不为遗嘱执行人。而意定监护人无权不担任。 此外,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异同之处有: 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时,自动变更为遗产管理 人。 遗嘱执行人主要职责: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 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发生纠纷时可以诉讼当事人 的身份参与诉讼;严格按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遗嘱执行 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 顺利进行,避免纷争。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 下列事务:(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二)清理遗产;(三) 管理遗产;(四)诉讼代理;(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八)请求继承人赔偿 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而遗产管理人,是继承开始后,遗嘱的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 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 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意定监护相关裁判规则
(一)当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时,应该坚持最有利于被监 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二)意定监护制度中的真实意愿不利于其最大利益,应以最有 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进行指定,同时采取必 要监督措施以限制监护人滥用监护权
(三)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被监护人签订两份内容冲突的意定监护协议时,参考遗嘱 的相关规定
最后,王律师提出了一个开放式讨论的问题:作为律师,在意定 监护制度下可以做什么?各地办公室参会人员就这一问题各抒己见, 展开热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