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86-532-80772079
新闻资讯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解读新公司法修订热点问题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4-07-19 浏览次数:409次
摘要:2024 年 7 月 11 日 19:30-20:5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199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张政国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解读新公司法修订热点问题”。

2024 年 7 月 11 日 19:30-20:5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 会进行了第 199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 理专业委员会张政国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 本次周练的主题为“解读新公司法修订热点问题”。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李凤凡、石素香、张志娟、曹玉萍、吴树军、 盖晓华、靳晓琳、刘丽丽(日照)、马向锋、侯倩倩、闵闯、秦文婷、 王灿、王琳琳、许崇辉、许明莉、杨桂青、杨晓庆、张守玲、张译允、 赵掌、刘芳欣、陈思羽、刘丽丽(潍坊)、刘之瞳、马丽、孙秀萍、 张丽丽、窦欣欣、孙文祎、黄兰菊、姜秀英、何月梅、廉琳、张政国、 李冬霞、夏艺、曹会华、孙淑婷、韩雪、林玲玲、刘洁玉、金秀芬、 葛均云、马秋艳。(共 45 人)

张政国律师就本期讲坛主要内容,从公司法主要修订的热点问题、 新公司法施行对婚家案件的影响、解读刘贵祥专委《关于新公司法适 用中的若干问题》等方面,结合学者观点、案例,深入浅出讲解新公 司法的修订热点问题。

 

一、新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新公司法自今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本次修订是 2005 年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系统修订,主要有修改的 181 个条款、增加的 49 个条款,此次修订是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司法实务、证券金融监管实务、市场监管及公司登记实务有益成果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方 面意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凝聚社会最大共识,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新公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股东出资责任与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 47 条规定了股东限期出资,部分改变了以前的认缴 制,属于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国务院于新法实施首日,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了限期缴纳的相关要求。 新公司法第 48 条增加了股权、债权等新型出资方式,后续配套修改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但是上述出资方式必须通过评估且能 够对外转让。 新公司法第 51 条、第 52 条董事催缴及股东失权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的催缴责任,没有尽到义务的董事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新法规定了具体的催缴程序以及后续失权股东的救济程序,属于本次修法的另一大亮点。 新公司法第 54 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对于本条文的理解一直争议较大,特别是其中“到期债权”的理解,以及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后是坚持“入库规则”还是“个别清偿”,需要后续的司法案例及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新公司法实施首日,北京西城法院发布了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 加速到期规则的案件,明确了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的条件,对于后续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实施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 7 月 10 发布通 知,配套新《公司法》上线新功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 升级改造,同时明确自 2024 年 6 月 15 日起停止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 新公司法在减资程序方面增加了新的公示途径,即利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减资公示,同时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外,应当适用等比例减资。 新公司法增加了简易减资程序,明确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不用履行通知债权人等程序,但仍应当在报纸或公示系统中进行公告。 

3.公司治理制度 

新公司法明确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用审计委员会代替其监督功能,同时明确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对经理的职权由列举式改成了概括式,属于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另外,新法强化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首次明确了信义义务中勤勉忠实义务的定义。 

4.股东权益保护与控股股东义务 

新公司法第 56 条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中增加了股东可以查阅股东名册、会计凭证等内容的权利,区别是前者无须履行特别程序, 后者则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形式,另外明确了查阅相关资料的中介的 保密义务。 新公司法第 89 条对于异议股东回购程序中,增加了第三款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的规定。第 180 条 第 3 款进一步规定了,双控人系“影子董事”时的责任。 

三、新公司法对夫妻关系的影响 

新公司法加强了高管的责任,会否对高管的配偶产生影响?以董监高的职务侵权导致第三人损害情境为例,之前公司法的基本逻辑是,由第三人先向公司要求赔偿,公司再向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进行追偿。但是,新公司法下,如果董监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董监高要求赔偿。 这就衍生出另一个问题,董监高的侵权之债是否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有观点认为,《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意定之债(如合同之债),无法适用于法定之债(如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但是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审判意见及司法实践都倾向于附条件的 将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均有颁布相关 的参考意见、裁判指引、审理指南,认为当侵权行为因家庭劳动、经 营等活动产生或收益归家庭使用的、配偶从活动中受益等与家庭利益 有关的情形,相应侵权之债应当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四、刘贵祥专委新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 

刘贵祥专委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发表了《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 的若干问题》论文,长达 34 页,对新法实施中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在短期内起到了“准司法解释”的效果,后续还需要新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婚家委石素香主任总结:新公司法实施已经 10 余日,期间陆续发布了一些文件,在婚姻家事类案件中涉公司案件较多,特别是涉及公司股权的处理,如果不及时掌握新法的变化,将对后续案件的代理产生不利影响,需要我们花时间去学习理解,更好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