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5月23日19:30-20:5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192 期周练培训暨家法承法讲坛。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张政国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公司股权代持在离婚案件中的认定路径”。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李凤凡、石素香、张志娟、曹玉萍、李玉山吴树军、盖晓华、靳晓琳、刘丽丽(日照)、马向锋、侯倩倩、闵闯、秦文婷、王灿、王琳琳、许崇辉、许明莉、杨桂青、杨晓庆、张守玲张译允、赵掌、罗维、刘芳欣、陈思羽、刘丽丽(潍坊)、刘之瞳、马丽、孙秀萍、张丽丽、窦欣欣、孙文祎、黄兰菊、殷瑞璟、姜秀英,何月梅、廉琳、张政国、李冬霞、李爽、苗宏艳、杨甜、夏艺、刘阳、曹会华、孙淑婷、韩雪、伯玉洁、林玲玲、刘洁玉。(共 50人)
张政国律师就本期讲坛主要内容,从股权代持的由来和现状、股权代持的构成要件、股权代持的司法观点三个方面,结合自身实际代理的案例,深入浅出讲解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代持认定路径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处理技巧。
一、股权代持的由来和现状
股权代持产生的部分原因是,受法律限制部分人员不能成为营利性法人公司的登记股东,如《公务员法》、《证券法》等规定的公务
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还有部分原因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商业等方面考虑不想将自己的持股情况公示,从而通过亲属或者其他人员进行股权的代持。目前,股权代持在实务界已经较为广泛,但是由于股权代持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代持双方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根据上海市二中院发布的《2016-2020 年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审判白皮书》记载,股权代持类案件作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主体,已经占50%,因此股权代持类案件目前呈现争议纠纷多、举证责任难等特点。在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较为常见,实际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可能会以系代他人持有股权进行抗辩,主张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法院首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确认该股权的性质,如果经审理查明代持不成立,争议股权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予以分割,如果通过审查可以确定争议股权系代持,则一般驳回起诉方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
二、股权代持的构成要件
股权代持是否成立关键在于代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代持成立的前提下双方形成代持的合意,即双方对于代持形成一致意见。在离婚案件中,显名股东如果以所持股权系代持为由进行抗辩,此时显名股东一方负有举证代持成立的义务,通过进行法律检索,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重点审查以下要素,查看代持是否成立。
1.代持合意
在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代持协议可以基本还原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种层面上适当减轻了主张代持一方的举证责任, 相反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主张代持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通过各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使法官内心确 信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存在。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个别案件中存在 代持协议后补的情形,此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必要时启动司法鉴定,以此排除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
2.实际出资证明
显名股东主张自己并非真实股东,在没有代持协议的情况下,股 权对应的出资款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存在较为直接的出资事实,可以证实显名股东主张的被代持方实际出资,则可以作证其主张代持 的事实,但是该种情况下仍然要注意款项的性质,在转账时没有明确 备注“投资款”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借贷、赠与或其他债权债务的可能性,特别是涉及双方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此时更应当尽到 审慎注意义务。
3.股东权利的行使
股东权利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 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权、召集股东会权、表决权等。股东最重要权利之一就是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参加股 东会、签署股东会决议、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等,主张代持的一方由于 自己并非真实股东,因此行使股东的权利应由隐名股东即被代持方享有,如果其可以提供上述证据证实,则可以部分说明代持的真实性。 股东自益权是股东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它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新股认购权、 股份转让权以及请求收买股份权等,自益权是股东有财产权,为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
4.合理的代持理由
股权代持实际上掩盖了真实的出资人,债权人等通过外部公示无 法得知,对于代持方和被代持方均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一般只有存 在充分的代理理由的情况下,双方才有动机通过代持的方式处理,因 此,主张代持关系成立的一方需要对代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在司 法实践中以此增加法官的内心确认,如果代持的理由非常牵强,甚至 难以自圆其说,则较难得到法官的认可。
5.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认可
如果显名股东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相反隐名股东一直积极 行使股东权利,其股东身份得到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认可,那么也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该方面的主要证据 包括被代持方是否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或者与公司客户进行沟通等, 包括参加公司各种会议、签署相关文件等,也可以通过其他股东对代 持知情的往来函件、短信或微信沟通记录来反应。
三、股权代持的司法观点
案例 1:兰某诉新疆某矿业公司、钟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宗旨: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当 通过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归属来进行判定,而不能单纯 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在可能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情况下,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存在,应重点审查代持人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在缺乏股权代持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实际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 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系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 营管理或对名义股东有较大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应当综合案 件事实,对股权代持关系作出认定。
案例 2:刘某某、沈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宗旨:法院经审查认为,沈某某已提交初步证据证实某公司 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资金来源。从款项数额及时间衔接上分析,该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系由沈某某从其银行账户通过现金取款以及 电汇方式支出,再交由袁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办理缴纳出资的相关手 续的可能性较大。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由袁某某、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正确,刘某某的上诉理 由不能成立,最终支持一审法院确认出资款系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3:程斌与上海安硕隆誉机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程斌与杨建春之间虽无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但基于其已将股东出资款转给杨建春,并实际转入安硕公司账户 以及参与安硕公司经营、获得股东分红等事实,可以印证其与杨建春之间构成了股权代持关系。安硕公司和陈侃磊坚持程斌与杨建春之间 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两人仅构成投资关系,程斌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其参与了管理,至于相关分红款,属于合作期间项目分红。
案例 4:陈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被告名下的祈禧公司股份形成于原、被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被告辩称其中 12%的股份实际系阿拉丁公司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 产。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形成于诉讼过程中(2020 年 8 月 6 日),虽加盖了祈禧公司的公章,但无经手人签字。结合其无法对代持的理由和代持协议签订过程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否认了代持关系,将案涉股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相应分割。
案例 5:王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根据调取的证据查明,虽然沈某提交了股 东会决议、代持协议和转账凭单等证据,但股东会决议及代持协议书 均未在工商档案中备案,证明力低于在工商档案中备案的材料,银行 流水、凭单等也无法证明案外人支付给沈某的款项与股权出资之间具有关联性,故认定沈某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属于代持,将沈某转让给他 人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定分割股权转让款。
案例 6:童某、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该部分股权在 2016 年 2 月变更登记到史某名下,该期间属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充分证据反驳,应认定该部分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史某提交了代持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持有的股权中有3.0303%系代案外人持有。 原审法院亦向公司原股东及员工等进行了核实,结合史某和童某就投 入购买公司股权的款项及来源等事实,以及被代持人向原股东汇款的金额及对应的股权份额能一一对应等事实,最终认定代持成立。
案例 7:谢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案
裁判宗旨:谢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何某取得价值 141 万元 的汕尾展辉实业有限公司 47%的股权。现谢某提出离婚请求,并主张 分割被告名下的 47%股权;被告主张股权系替吴海燕代持,并提供了 股东会决议、股权代持协议书与公司章程证明代持事实,提供了收款 收据、送货单证明吴海燕一直代表公司对外开展生意往来。此外,被 告还提供了工资表与单据,证明自己成为名义股东后吴海燕仍与变更 前一样享受股东待遇、管理公司账务。法院认为在被告提供了股东会 决议、股权代持协议书、业务单据与工资表等一系列能证明代持事实 与吴海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的情况下,仅有工商登记资料不足 以支持其将该 47%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李凤凡律师总结:婚姻家事类案件中涉公司案件较多,特别是涉 及公司股权的处理,法律层面缺乏细化规定,在一方不实际掌控公司时,如何认定代持是否成立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需要结合代持 合意、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等综合认定,需要我们花时间去学习理解,更好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