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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婚家的那些事儿

作者:白雅娟 更新时间:2020-06-10 浏览次数:1188次
摘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就婚姻家庭编中,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问:一方在结婚登记时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该怎么办?

【案例】 张某某与毛某通过网上婚恋平台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张某某怀孕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毛某要求张某某去国外待产。张某某觉得事有蹊跷,再三逼问下才得知毛某要去国外做肝移植手术,需要直系亲属签字以及陪护。张某某认为毛某在婚前故意隐瞒了如此大的身体隐患且结婚目的不纯,并致其怀孕,为了避免胎儿可能出现不良遗传,张某某到医院终止妊娠,并取消了婚礼仪式。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疾病婚是指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在现行《婚姻法》中指的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时,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告知对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换言之,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但是,如果患病一方恶意隐瞒病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毛某在结婚登记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肝病而故意隐瞒,且不负责任的导致张某某怀孕及流产,给张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张某某的家人也带来健康隐患。据此,张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且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问:设置离婚冷静期,会干扰离婚自由权利吗?

【案例】朱某与丈夫王某结婚七年,婚后没有子女。王某常年驻外工作,每年只有半个月的时间回国探亲,双方几乎没有共同生活。反复协商之后,决定趁王某回国之际协议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却因不满意财产分割方案而多次出尔反尔。反复修订了11版《离婚协议书》之后,王某在出国的前一天终于达成合意。第二天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王某便飞往澳大利亚,双方珍重道别、互不羁绊。如果该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朱某的婚姻自由权利是否会因“离婚冷静期”受到干涉?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在与朱某类似的情形中,双方提交离婚议后,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有人认为,这是对当事人双方婚姻自由权利的侵犯。其实不然,离婚冷静期只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如果面临上述的困境,王某仍然可以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通过境外使领馆授权认证、公证机关公证等途径办理相应的手续。

特别说明,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直接起诉离婚。至于同一对夫妻多次申请离婚时是否还适用离婚冷静期?经过离婚冷静期后法院是否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判决离婚?等问题,还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问:对方在婚姻中欠下天价债务,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案例】邵某与丈夫江某结婚12年,双方工作稳定、收入可观。某日,原本平静的生活突然被打破,江某告知邵某,在过去5年的时间内,自己擅自签订借条对外举债540万元,所有借款均用来炒股,赔的血本无归。现在10名债权人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邵某与江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邵某一怒之下与江某协议离婚。对于这540万的天价债务,邵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

以本案为例:首先,江某擅自签署借条、举债540万,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次,该借款全部用来炒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再次,邵某没有事后追认,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后,10名债权人都不能够提供证据否认上述事实。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邵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问:离婚后孩子跟谁,谁的意愿最重要?

【案例】赵某因与丈夫徐某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双方因女儿的抚养权发生争议,调解不成,法院判决两岁的女儿由赵某直接抚养。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还没等到终审的判决结果,徐某便与家人强行闯入赵某家中,将熟睡的女儿抱走。经法院多次调解,徐某才将女儿归还给赵某。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民法典》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因为“哺乳期”的表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个体差异较大。《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更为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且进一步明确“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实现对儿童利益最大化保护。

随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从《民法通则》的10周岁降低为《民法总则》的8周岁,在修订婚姻家事篇时,《民法典》增加一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