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案情
本案原、被告为父子关系(注:原告2020年2月出生)。原告之母委托律师起诉主张抚养费时,仅掌握并提交了被告的北京市居住证照片(载明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处,但已过期)和劳动合同复印件(载明被告手写的其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字样)。在后续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管辖异议,向法院提交了其现行有效的身份证(载明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某处)、派出所居住证明(表明其一段时间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租房合同及所谓生活网购记录(均载明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某处)。
案件的核心问题为,是否应如被告所主张的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本案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被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对此审查后,最终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而不必移送,也就是再次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自此,本案的管辖之争才尘埃落定(该程序中,一审法院曾主持谈话2次,后二审法院主持谈话2次,前后历经逾半年,其间过程可谓“跌宕起伏”)。
那么,为何原告能获得两级法院支持?或者说,作为原告需进行何种应对才能确保获得两级法院的认可呢?
相关实务要点
1. 调查取证的方向和意识
原告之所以能获得两级法院认可,一部分原因是原告律师及时、有效地行使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上文介绍,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明显处于劣势,十分被动。但原告律师并未“惆怅”,而是采取了“顺藤摸瓜”式的取证方法。
由于被告提交了其现行有效的身份证,作为他人,除了考虑抗辩其具体取得时间不涵盖“至起诉时一年之前”区间外,其他方面一般是难以抗辩的(此几乎是所有起诉自然人发生管辖异议时会“遭遇”的问题)。同时,鉴于被告提交了派出所居住证明,原告反驳的重点还是得回到“居住证”上来。虽然被告居住证因时效而过期,但现实中一般多存在着续期的做法,原告律师顺着此思路申请一审法院向居住证登记地主管派出所调取了被告的相关居住信息。后来,果然,根据调取到的暂住人口受理记录 & 信息查询打印表,可直接看出被告在“至起诉时一年之前”区间内仅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申领/签注了居住证。
当然,实际上,在申请调取被告相关居住信息时,还发生了一个小的“插曲”,给原告律师带来了“灵感”。原告之母向律师介绍案情时,顺带提及了其因拍摄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照片而导致与第三者撕打,后报警并于派出所作了有关被告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的笔录;原告律师某日“突然”尝试检索了被告的工作信息(原告之母此前告知被告是一名在北京工作的律师;北京执业律师信息可以被公开查询),发现被告工作单位对外显示为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律所。此二细节更坚定了原告律师坚持申请向上述派出所取证的方向和念头。正是此做法,为原告取得阶段性“胜利”奠定了基础。
在题述程序中,律师一定要有敏锐乃至“较真儿”的取证意识,要结合案情中的细节反复思考取证的方向,确保“灵感”落地。
2. 居住证的效力和作用
面对调取到的暂住人口受理记录 & 信息查询打印表,被告仍表示不服。其提出,在该派出所办理居住证主要是为了方便享受办理居住证所带来的行政、生活的便利,且办理居住证不意味着一直在证上所载地址实际居住、居住证并非自动续期。
就此等观点,原告律师经研究认为,根据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注:本案涉及的是北京市,如为其他省市的,可尝试搜寻当地相关管理办法)第7条[1]、第8条第1款[2]、第13条[3]、第14条[4]和第15条第1款[5]等规定,可知一般办理北京市居住证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材料。并且,办理居住证时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现实生活中,居住证也通常按此等要求进行办理,办理居住证依法需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供公安机关或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审核与验证。特别是,作为负有确保真实性、合法性义务的相对人,被告如没有在证上登记地居住,其为何是向登记地主管派出所申领/签注居住证?
亦即,如被告自主向登记地主管派出所申领/签注居住证,即意味着其认可经常居住于该地。其不能一方面自主进行登记,一方面又辩称此不代表实际居住。
当然,由于本案原告之母未掌握被告身份证信息而仅有其居住证信息,所以才会有以上的争议及分析。但笔者以为,如本案争议的是身份证而非居住证的信息,个中思路也是相通的。至于就部分城市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居住证作为管辖证据的,往往多涉及的是北京市、上海市两地),本部分分析可类比至前述身份证信息分析中去。
3. 对被告证据进行质证的角度
除了上述两点外,被告还提交了租房合同及所谓生活网购记录。虽然此二证据均显示涉及北京市丰台区某处,但原告律师认为,首先租房合同无法排除事后“制造”之嫌,且签订该合同、提供所谓网购记录,不意味着被告确实在该处居住,毕竟现实中签了合同而不实际居住的情况不在少数,网购记录仅显示在该地址被签收,但无法证明是被告本人在该地址签收(填写网购收货地址时并非要求实名制)。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被告作为负有确保真实性、合法性义务的相对人,已自主向登记地主管派出所申领/签注了居住证,此意味着其确认经常居住在该地,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总地来说,对被告证据进行质证,一定要把握好“至起诉时一年之前”区间和“是否实际且经常居住”这两个核心角度。
需说明的是,题述纠纷其实存在着不少的实务要点,笔者现仅结合所处理的一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不排除有其他的要点也值得被提及。但即便如此,方法和思路是相通的,从此角度看,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也有一定的可广泛参考性。
应对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处理好题述程序有着较强的现实和实务意义,故对原告而言,不免可进行以下方面的准备:
其一,要尽可能掌握被告最新的身份证信息。即便掌握不了身份证信息,也需尽可能掌握其居住证信息(如有),切不可以无须对“最亲近的人”如此行为而忽视。毕竟“最亲近的人”也应当是“最信任的人”,最信任就不可避免需握一些基础的信息。
其二,要尽可能了解被告的工作单位信息。道理同上。只有了解被告的身份和工作单位信息,哪怕不完全准确的,也可能为日后律师取证提供“灵感”和便利。
其三,就被告提出的证据,要牢记从“至起诉时一年之前”区间和是否“实际且经常居住”这两个核心角度展开质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角度予以全面、细致地反驳。
相应地,对被告而言,也应牢记从“至起诉时一年之前”区间和是否“实际且经常居住”此二角度展开反驳。只要能证明原告起诉时无法确认被告符合“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经常居住地)等核心条件的,被告即能掌握一定的诉讼主动权。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家事纠纷本不应如此“针锋相对”,但有纠纷恐怕就免不了争议。为了能更好地解决争议,就不得不提前做一些“最坏”的打算和准备。做“最坏”打算和准备,归根结底还是希望能“和平”、妥善地解决纠纷,从长远来看对各方确实更为有利。
注释
[1]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2]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3]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4]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5] 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李凤凡
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18364291333
李凤凡律师长期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亦多年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商事、常年合规等法律业务。曾代理数百起婚姻家庭、继承、公司、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和相关非诉讼项目;受邀担任多位中高净值人士私人法律顾问和多家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为诸多中高净值人士、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专业、完善的婚姻家事、财富传承或公司商事综合法律服务方案,深受客户信赖并拥有着良好的口碑。
并且,基于当下法律需求日益行业化、综合化的发展态势,李凤凡律师牵头组建了跨领域专业团队,吸纳、组建精通公司法、信托法、婚姻法或继承法的律师,竭力提供横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和公司商事领域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并实现更大价值。
李凤凡律师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西部培训讲师团专家讲师、中国财富传承管理联盟创始会员等。
扫
码
添
加
微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