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在女性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突破呢?恰逢女神节临近,为了女性朋友们更好的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笔者将在本文同大家分享新施行的《民法典》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三大亮点。
一、“多劳多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激活
持支持意见的网友们认为,5万元的补偿虽然不高,但却是对家务劳动的认可,是令人可喜的进步。最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主要内容是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在准予离婚的基础上,除了平均分配共同财产之外,还判决男方给作为全职太太的女方5万元的家务补偿。对于5万元的补偿数额是否合理,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持否定意见的网友们则认为,全职太太不光要扮演“保姆”的角色,还要充当起育儿嫂、早教师、妻子等多个身份。5万元的补偿费用实在太低。
针对本案在社会上引起的热议,该案的主审法官也进行了相应的回应,其表示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四个因素。
虽然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是适用的前提是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而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夫妻都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习惯,所以此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基本处于休眠状态。本次《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删除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适用前提,使得一直处于休眠状态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得以激活。
笔者认为,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该则判决使得《民法典》第1088条得到了切实的应用,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加强了对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义务的女性朋友的保护,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也应成为未来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考虑和观察的问题之一。
二、首次明确无过错方可多分财产的原则,同时扩大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对比原《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将“照顾无过错方”增加为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之一。“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是指,夫妻对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法院在对分割共同财产进行判决时,一般先按均等原则确定双方分割大致比例,然后再考虑对无过错方进行多分。这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也有助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规范自己的行为。
此外,《民法典》在《婚姻法》第46条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个过错之外又增加了一项“(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婚内出轨、嫖娼等现实中常见的对女性造成严重的身体、心理方面的创伤的情况,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三、严防性骚扰
早在《民法典》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就曾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该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对性骚扰的行为进行定义,可操作性不强。
《民法典》第1010条,通过列举性骚扰行为的方式明确了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加强了单位在防治性骚扰行为方面的义务,能够提高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效果,也更加有利于女性朋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受到性骚扰后的权利救济得以实现。
对于第1010条中所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尽管今天的主题是女性权益保护,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个方面的保护其实同样适用于男性。在女性地位日益提高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倡导的是男女平等,而不是单方面的强调重视男性或者女性的权益。
虽然男性和女性由于生理上的差异很难实现绝对的平等,但至少在相对平等这条道路上,我们可以期待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