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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家法承法讲坛——调查令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李凤凡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52次
摘要:2024年4月11日 19:30-20:3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 186 期周练培训。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窦欣欣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调查令的理论与实践”。

2024年4月11日19:30-20:30,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进行了第186期周练培训。文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窦欣欣律师通过腾讯会议为专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培训。本次周练的主题为“调查令的理论与实践”。 

参加本次培训的有:夏艺、石素香、刘芳欣、廉琳、金秀芬、靳晓琳、张守玲、许崇辉、赵掌、孙秀萍、罗维、殷瑞璟、杨桂青、马 向锋、葛均云、韩雪、林玲玲、曹玉萍、陈静、于好男、李冬霞、苗 宏艳、秦文婷、窦欣欣、张丽丽、李凤凡、王凤丽、刘之瞳、刘丽丽、 张志娟、冯霞、候倩倩、闵闯、刘丽丽、马秋艳、李玉山、杨晓庆、 孙淑婷、陈思羽、张译允、吴树军、何月梅、曹会华、黄兰菊、许明 莉、杨甜、刘洁玉。(共 47 人) 

窦欣欣律师就本期讲坛主要内容,从自身主办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开始,讲述了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调查令,在完全不掌握财产信息的情况下,如何抽丝剥茧,顺藤摸瓜,由银行流水到查证股票账户、 保险理赔、大额存单的过程。 同时引申讲解和与大家一起探讨了对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公 司账簿、医院病历等其他财产或证据的取证方式及手续。并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十个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之 三:叶某与陆某撤销婚姻纠纷案,作为案例分析了“就诊病历“的调查令取证情形。 其次,分析了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基础及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细节问题。 

一、《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6.山东省高院、司法厅等《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力的若干规定》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律师代理申诉实施细则》 

8.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案件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其中,很多省份高院出台《律师调查令实施细则》,但目前依据查证山东省高院尚未出台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细则规定,青岛地区律师 在办案实务中对调查令的申请主要参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案件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规定。

二、调查令实务中的细节

1. 哪个程序可以提调查令?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均可以提。  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存放于被调查人处与案争事实存在关联性的材料。在案件审判阶段,调查令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在案件执行阶段, 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 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持令调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有哪些? 

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对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刑事案件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保密, 及不宜由代理律师凭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不予签发调查令。 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申请向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及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申请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3.申请调查令需要哪些材料? 

申领调查令,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1、申领调查令申请书, 载明申请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查收 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自行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2、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3、持令律师的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及 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4.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是怎样的?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持令人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期 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于调查结束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将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 持令人在调查中获知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 

5.不正确使用调查令会怎样?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调查令》,持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调查令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2、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 信息的;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讲座最后,大家热烈讨论了几个问题,如:在不知道明确银行账 户情形下,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当事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公司 财务账簿的调取方式及调取机关;以及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等, 本次分享在大家对实务的热烈的讨论中迎来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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